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發表于:2015-04-01閱讀量:(3534)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 由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5、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6、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7、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8、 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9、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0、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終止。
11、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勞動合同終止。
12、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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