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包括已滿十六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是指:
(一)森林業伐木、歸塄及流放作業;
(二)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即二級高處作業;
(三)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四)其他對未成年工的發育成長有影響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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