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加班工資是否要算個人所得稅?
發表于:2015-04-13閱讀量:(3414)
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工資總額包括加班工資。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的工資、薪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加班工資要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我國《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加班工資往往高于勞動者的日常工資1.5倍到3倍。因此,有的人在可接受的范圍內很樂意加班。但是,并不是勞動者在非自己上班時間上班就是加班的,法律規定的需要支付加班費的“加班”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 應用人單位要求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加班時因為用人單位出于生產經營的需要,與勞動則協商后延長的上班時間。所以,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勞動者加班費。如果不是用人單位要求的,而是勞動者未經批準自行延長上班時間的不算是法定的加班,用人單位不必支付加班工資。
(二) 工作時間以外
加班時指非勞動者正常上班以外的時間上班。勞動者的正常上班時間可以是用人單位與之約定的時間,也可以是法律固定的時間。周六周日上班不一定算加班,要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約定,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 工作或工作相關的活動
加班并不特指在上班場所非上班時間上班。只要勞動者是在非正常上班時間,應用人單位要求,從事于工作或工作有關的活動的即算加班。如,下班后個別老板安排與客戶應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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