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企業吸引投資必須注意的十大法律風險
發表于:2015-04-14閱讀量:(8187)
縱觀中國的市場發展過程,君不見,在一年又一年烽火四起的市場洗禮下,多少熟悉的品牌倒下了,又有多少陌生品牌不斷的涌現。同樣也說明,能否適應競爭環境,是企業能否生存的根本。中國的中小企業過剩,產品同質化日趨嚴重,這是不爭的事實。企業如果想要生存發展,你的產品就必須能夠吸引投資者的眼光,這似乎是一種鐵打不破的定律。
小編提醒,企業吸引投資必須注意以下法律風險:
一、信息不對稱的法律風險
信息不對稱 = 在風險投資決策中,風險投資者往往無法全面了解風險企業的具體情況。包括:
該企業的真實性,股權結構,項目的可行性,投資與回報的可能性,企業管理團隊能力問題,融資企業知識產權狀況,是否存在核心技術無專利權問題或者侵權問題,企業技術的產權究竟歸誰所有,是否存在權利瑕疵問題,企業技術人員是否存在競業禁止問題,專利技術是否具有專利權證書,技術所對應的股權比例有多大等等。
二、技術開發與產業化不能的法律風險
風險資本分為種子資本、導入資本、成長資本、擴張資本、美化資本。
1、種子資本 = 開發技術所需要的資本。
就是說,我們看中了一項技術希望使它工業化、產業化,希望把它扶植起來給我們回報。這就存在了風險。
首先,我委托你開發一項技術,這個技術可能開發成功可能開發不成功,這就是風險。
其次,一項技術開發出來了以后,這項技術還有一個工業化的用途。
工業化用途 = 批量生產,適應市場需要。
如果說技術研制出來之后,但是缺乏市場的適應性,那么這個投資資本它也存在缺陷的。
2、導入資本 = 將開發出來的技術在企業中良好運作所花的資本。
3、擴張資本 = 達到成長平衡點之后再注入的資本。
4、美化資本 = 讓好的企業再錦上添花使它更好所花的資本。
關于這種風險,我們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來避免。如在合同中約定:開發什么技術、技術開發的投入如何投、技術開發的成果如何分享,技術開發不能的風險如何承擔。
三、風險企業知識產權合法性的法律風險
我們說風險投資企業,往往都是和高科技和某項技術或商業模式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或者是某一部分的知識產權在一起。這么一來就導致這樣的企業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風險需要格外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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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海信的商標在德國被西門子花幾百歐元搶注后想拿回來,對方開價是4000萬。青島、阿詩瑪、杜康等等都被搶注。這些例子說明了知識產權面臨的法律風險:
1、商標方面
風險投資企業的核心技術,以及核心技術品牌的商標該如何保護?如何構建一整套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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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利方面
你的專利如何在本國得到保護,如何在國際上得到保護。你的商標你的專利在進入他國市場的時候如何防范這種法律風險,別人會給你設置很多障礙。比如華為,在進入美國市場的時候美國思科公司就對他提起訴訟,后來這個案子調解,但是是以華為退出美國市場為代價。具體誰是誰非我們不探討,只是通過這個事例對我們有什么啟示,我們如何做大做強,如何構建自己的知識產權,如何保護這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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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風險投資協議簽署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諸如風險投資簽署過程中的保密問題,尤其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問題,協議需要對企業的產權、公司治理結構、風險資本的的方式和時間、退出機制的問題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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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盡職調查不實存在的法律風險
風險投資家和投資企業之間建立合作關系的前提是:雙方對對方情況盡可能的了解,尤其是對企業的了解。
為了更好了解這個情況,往往會委托律師、會計師等中介組織對這個企業的資產狀況,各個方面的情況進行一個盡職調查。這個過程當中由于種種原因調查的結果和現實的結果相差很遠,這是存在的,可能是中介機構或是其他機構做工作做的不實,沒有善盡自己的義務。
六、風險投資投入后的法律風險
風險投資者投入資本后,存在資金使用方面的法律風險: 資金使用是否高效;
其次,在公司的治理結構方面,存在著風險投資者能否真正參與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的制定與實施的法律風險。
七、風險投資流轉不能的法律風險
相對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高門檻和特征,在我國現行法律下這些企業大多數是有限責任公司,所以風險投資投入后換取的通常是單一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普通股權,帶來的風險就是:那資金在投入后缺乏在證券資本化市場的可流動性。
一般的資金在投入后都會有一個最低的資金滯留期,往往都約定在三年內或者多少年內股權不讓轉移。當然風險投資會約定的更特殊一些,但是這個也是存在的。針對這樣一種風險,小編認為在未來的發現時期,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普通股,可轉換的優先股等等,使我們資金產權交易流動更加的多元化、靈活化。
八、IPO不能的法律風險
大家都知道我們風險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是風險投資追求的最高目標。也就是說,個人前期投入,大家共同經營,最終在企業上市的時候,通過在股市上的應有回報來實現大家的權利,也就是我們這個企業可以做大做強做上市。
但是在我們國家,股票上市的門檻相對較高。股票上市以后,風險投資者作為發起人在經過一段時間進去之后,就可以出售他的股票,或者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這樣可以獲得巨額的增資,實現成功退出。
九、原股東回購不能的法律風險
風投企業能夠做上市當然是一種最理想的狀態,但是很多,或者說是絕大部分的企業是做不上市的。這個時候,風險投資資金在經過一段時期要退出的時候往往約定以某種方式將股權轉讓出去,或者說原股東或者管理層回購。如果這個企業做的不好啦,發生扯皮了,怎么辦?這樣一些問題可能還是需要我們在當初的風險投資協議當中很好地明確這個問題,這個不僅僅是要約定,而且還要約定可操作性的規則。小編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一點就是,這里所說的回購應該是股東回購,不要把它當成企業回購。企業回購是錯誤的。
股東回購,有哪些疑問?請看:
十、風險投資退出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融資企業如果準備上市很可能最后無法上市,這種情況下,如果融資企業與風險投資者在投資協議中約定采取股權回購的方式退出,很有可能存在股東無法回購股權的法律風險。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進行投資活動是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有效的投資活動能達到融資企業資源的最佳配置和生產要素的最優組合,投資者最大限度的實現高額回報。但風險貫穿于投資活動的全過程,任何投資活動都有其特定的投資風險。因此,風險投資者需要做好投資風險的成因分析,制定出能夠防范、控制、管理投資風險的具體措施,以達到收取高額利潤的投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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