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婚前房產多次炒賣仍屬個人財產嗎?
發表于:2015-04-22閱讀量:(3365)
婚前房產進行多次買賣交易所得收益及房款所得仍屬于個人財產,只是婚前財產表現形態不同,并不能改變所有權歸屬,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婚前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包括利息、投資收益,應當屬于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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