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注意事項
發表于:2015-04-22閱讀量:(3731)
實踐中,多數夫妻會以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形式對婚前財產進行分割。以下是專業律師對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注意事項的建議,希望能夠給人們一些提醒。
1、訂立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出于雙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對另一方采取隱瞞、欺詐、脅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
2、婚前財產協議的對象必須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合法擁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不屬于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婚前財產協議的客體。
3、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4、口頭的婚前財產協議在下面兩種情況也應成立:
(1)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的效力均無異議。
(2)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議且一直履行。
5、結婚后可簽署婚內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6、婚前財產協議即使沒有公證也具有效力。
只要婚前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對婚前財產協議做公證更為保險,尤其在是一方丟失協議的情況下,公證機關保留的協議將具有重要的證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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