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動法關于辭職時間的規定
發表于:2015-04-29閱讀量:(5416)
剛開始做一份工作的時候總是一腔熱血,但每個職業都會有倦怠期,到了必須改變的時候有些人會選擇離開,也就是辭職。而《勞動法》中關于辭職的規定,每一個在職場打拼的人都需要了解,因為這關系到您的切身利益。下面小編就來為讀者介紹勞動法關于辭職時間的規定。
一、無理由辭職,勞動者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勞動者絕對的辭職權,但同時也要求職工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另一方面規定若勞動者違反規定辭職,用人單位享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一)正式員工離職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員工離職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二)若勞動者違反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法定理由辭職,勞動者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
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七)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勞動法關于辭職時間規定的介紹,希望您在拼命工作的時候也不要忘記多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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