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管轄范圍
發表于:2015-05-07閱讀量:(3484)
所謂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是指確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權限和范圍,即各級或同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在職權范圍上的具體分工。那么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管轄范圍是如何確定的呢?又是按照什么來劃分的呢?請隨小編在下面為您一一介紹。按照不同的管轄原則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亦稱地區管轄,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按照行政區劃確定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地域管轄與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地域管轄基本是一致的,這樣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勞動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方便當事人就地就近解決勞動爭議。地域管轄有一般地域管轄和特別地域管轄。
(一)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是按照當事人所在地進行管轄。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縣、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
(二)特殊地域管轄
特別地域管轄,是以勞動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所在地作為標準劃分管轄的。
它是由于采用一般管轄的辦法,不利于當事人進行申訴又不便于仲裁機關進行仲裁情況下采用的一種明確管轄權的制度,如鐵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區的企業和聯合企業內發生勞動爭議,就不宜適用一般管轄原則,而應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在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的組織系統內,確定上下級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的權限劃分。
關于勞動爭議仲裁的級別管轄,國家的法律、法規目前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而是交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從各地的實踐來看,一般是由省級仲裁委員會管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地市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地區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和大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縣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以外的所有勞動爭議案件,大多數的勞動爭議案件都是由這一級受理的。
三、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目前,我國各省區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授權,實行級別管轄的范圍和劃分不太一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規定:“仲裁委員會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會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前者在法律上稱移送管轄,后者則為指定管轄。
從上述中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管轄有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其中地域管轄是最基本的管轄。
確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管轄權,可以有利于當事人進行申訴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保證勞動爭議仲裁的正常進行。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管轄范圍的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會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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