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11閱讀量:(4340)
勞動爭議仲裁答辯書是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被訴人針對申訴人《申訴書》中所提出的仲裁請求及其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答對、辯解和反駁的文書。
一、格式
勞動爭議仲裁答辯書一般由首部、前言、主體和結尾及附項幾部分組成。[1]
(一)首部。應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及聯系方式等。如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應寫明單位全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寫明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和與被代理人的關系;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姓名和律師事務所名稱。
(二)前言部分。
寫明“根據某勞動仲裁委員會XX號應訴通知和提供的申訴書副本予以答辯”的說明性文字。
(三)主體。答辯書的主體,主要是針對申訴人提出的問題,逐個予以回答。在闡述時避免長篇大論,分清主次;利用邏輯推理增加自己觀點的說服力;根據答辯內容,附上證據加以佐證。
(四)結尾及附項。尾部分行寫明“此致”“XX市(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字樣。落款要簽署答辯人姓名及時間。附項可列明有關證據。
二、范文
勞動仲裁答辯狀(單位答辯)
答辯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
住所地: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被答辯人于2004年5月26日進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財務部會計,月薪人民幣貳仟玖佰壹拾元。2010年6月22日,被答辯人稱家中有事要求辭工并提交了辭工單,答辯人表示同意,但被答辯人隨后提出要答辯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答辯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拒絕了被答辯人的補償要求,于是被答辯人以再考慮為由將辭工單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辭工單后,卻連續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10年6月23 日到2010年6月28日)且不接聽公司的任何電話,為了嚴肅公司紀律,答辯人于2010年6月27日與答辯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合同雙方均應遵守《XXX集團規章制度》(即職工手冊)。《XXX集團職工手冊》第二章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職工沒有請假,無故連續曠工3天、一月中累計曠工5天或一年中累計曠工7天,予以除名的規定,對被答辯人作出了除名處理。
在答辯人作出除名處理通知后,2010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進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卻既不同意交回辭工單,也不同意簽收除名處理通知和領取工資,無奈我公司只能將其拒收、拒領情況及見證人見證的情況進行列明后對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被答辯人無故連續曠工5天,嚴重違反了我公司的規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規章制度的規定依法解除與他的勞動關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義務,因此被答辯人要求我公司進行經濟補償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我司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確要求被答辯人盡快回公司結清工資,故我司并沒有拖欠其工資的故意,工資未能結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領,故被答辯人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是沒有事實依據的。鑒于2010年3月8日,被答辯人曾以家中有事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幣肆仟元,故被答辯人應領取的工資中應扣除這肆仟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故被答辯人要求支付2004年5月到2009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資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所列情況的,用人單位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與被答辯人的勞動關系的原因是由于其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的情況,因此被答辯人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經濟賠償金是沒有依據的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你的申訴請求是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懇請仲裁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相關申訴請求。
此致
__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簽名)
二○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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