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12閱讀量:(2524)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0號
原告:李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湯某某,廣州市越秀區某某事務所專利代理人。
被告:廣州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某某,東莞市某某事務所有限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董某,東莞市某某事務所有限公司職員。
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某某,東莞市某某事務所有限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董某,東莞市某某事務所有限公司職員。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與被告廣州某某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原告的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撤回對本案的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負擔。
審 判 長 郭小玲
代理審判員 夏 強
人民陪審員 張麗梅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胡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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