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新生嬰兒重度窒息死亡,構成醫療事故,醫院承擔賠償責任
發表于:2015-05-12閱讀量:(2908)
案情介紹:
劉某(女)于2009年8月份確診懷孕,預產期為2010年5月27日。在懷孕期間劉某經多次產前檢查均顯示宮內胎兒發育正常。
2010年5月23日凌晨,劉某發覺有陰道流液,隨即在當日凌晨5.50分其母親的陪同下來到上海市閘北區某醫院處急診掛號準備待產。掛號后醫院人員讓劉某自行去到醫院六樓婦產科就診。
劉某來到六樓婦產科后,發現醫生不在診室,是一個護士過來接待的,聽了一次胎心,然后再去叫醫生。醫生過來后沒有做任何詳細的詢問,也只聽了一下胎心后便離開了。過后,護士問劉某帶了多少錢,當時劉某只帶了3000元,于是護士要求要帶6000才可以生產,所以讓其在診室等,隨后護士便通知劉某的母親去拿錢辦入院手續。劉某等了幾十分鐘以后感覺自己要大便,此時通知護士過來檢查,發現宮口已開,護士表用手堵住宮口,將劉某推到六樓婦產室待產。在待產期間護士仍一再詢問劉某的入院錢款是否已到,后來劉某實在感覺不行快要生了的情形下,便堅持要求醫生馬上進行剖宮產,此時醫生見情況緊急之下,最終臨時決定實施了剖宮產。
劉某之子在被告處剖宮產一出生即患有新生兒重度窒息癥狀,隨即被轉到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住院治療。2010年5月25日19時許,劉某之子終因呼吸衰竭而死亡,僅存活了二天。
事發以后,劉某曾找醫院討個說法,但是醫院卻絲毫不承認任何過錯,不承擔責任,反而要求劉某盡早出院,住院費可以免掉。
找院方無果的情形下,經人介紹,劉某找到了陳鋼律師,陳律師經過詳細年的了解案情,分析了醫院在處理對劉某的搶救過程中的違反醫療常規的處理方式,存在一定的醫療過錯。因此,陳律師接受劉某委托后向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判令各項費用若干。
法院受理后,院方不承認其存在醫療過錯,按照常規的處理程序,法院委托了上海市閘北區醫學會進行了醫療事故鑒定。2010年12月3日,出具鑒定結論:劉某之子與閘北區某醫院的醫療爭議構成醫療事故,本病例屬于二級乙等醫療事故。
處理結果:
在一份權威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術》面前,院方及代理律師都不再辯駁,最終愿意和劉某進行調解。
2011年3月31日,在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如下調解協議:被告上海市某醫院于2011年4月15日前一次性賠償原告劉某人民幣******元。
律師提示:
雖然上海是一個醫療水平相對較高的城市,但是各類醫院的醫療技術水平參差不齊,難免出現不同程度的醫療事故。在我國侵權責任法出來以后,對于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和范圍有了很大的提高
因此,提醒各位到醫院就醫出現不良后果的患者,提高自己的維權意識,保留就診憑證和相關材料,及時封存病歷,保全病歷資料,以便今后在訴訟及處理過程中有充分的材料做相應的司法鑒定,切實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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