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吳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發表于:2015-05-12閱讀量:(1787)
李某某與吳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執行裁定書
(2015)瑤執異字第00010號
案外人: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程晉暢,安徽安援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執行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王智、劉海,安徽皖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執行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執行李某某與吳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案外人徐某對本院查封王某某房屋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主張享有所有權。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案外人徐某稱,我于2014年從王某某處購買,已支付房款33萬元,房屋也交付給我。依照《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條規定,貴院查封的位于瑤海區某某路某某號某某幢某某室房產為案外人所有,請求依法解封。
本院查明,李某某與吳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訴訟中本院依李某某提出的財產保全的申請,查封了王某某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瑤海區某某路某某號某某幢某某室房屋(產權證號:合瑤字第8某某6號)。案經審理,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瑤民一初字第02645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生效后,李某某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請執行。執行中,案外人徐某向本院提出異議,提供了登記在王某某名下的房產證、土地證、鑰匙、王某某的收條、個人同城轉賬憑證,存量房買賣合同、房地產經紀合同、水電氣票據,證明其已實際占有房屋和支付全部價款。申請執行人李某某對案外人徐某提供的上述證據均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本院在審理中依法采取了訴訟保全措施,查封王某某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瑤海區某某路某某號某某幢某某室房屋,符合法律規定。執行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主張享有所有權。對其主張及提供的證據是否合法、有效,應通過訴訟解決,故對案外人在執行階段主張實體請求權不予確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徐某的異議。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審 判 長 吳曉林
審 判 員 吳 揚
代理審判員 朱大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施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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