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12閱讀量:(2464)
原告張某訴被告安徽某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
民事裁定書
(2015)瑤民一初字第00925號
原告:張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長豐縣。
委托代理人:許憬,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清旺,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徽某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士美,安徽權禎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審理的原告張某訴被告安徽某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張某于2015年2月3日來我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的撤訴符合法律的規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楊友義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史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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