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動仲裁舉證的相關問題
發表于:2015-05-12閱讀量:(3811)
證據在勞動仲裁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樣的勞動仲裁舉證問題就顯得越加重要。那么勞動仲裁舉證的期限是什么時候?舉證責任有誰承擔呢?在本文,小編將為您講述有關勞動仲裁舉證的相關問題。
一、勞動仲裁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是當事人提交證據的時間期限。舉證期限規范了證據提交的程序要求,能夠起到規范案件審理的作用,防止和減少“證據突襲”。有關勞動仲裁舉證的期限的規定:
舉證期限由勞動仲裁委員會根據案件情況指定,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立案通知書之日起計算。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本委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二、勞動仲裁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特殊法律關系,在舉證責任方面應針對不同情況而定。對于屬于權利平等事項發生的爭議,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對于屬于管理隸屬關系而發生的爭議則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具體如下:
(一)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的
1.根據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2.依據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在處理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爭議時,涉及到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招工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有關憑證均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因用人單位所做決定而產生爭議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勞動仲裁舉證的相關問題,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十九條 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最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