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林某某與唐某某、杜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13閱讀量:(1833)
廣東省廣州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穗番法民一初字第634號
原告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賴勝奇,系廣東華瑞興律師事務律師。
委托代理人江秀英,系廣東華瑞興律師事務律師助理。
被告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林某某訴被告唐某某、杜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賴勝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唐某某、杜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林某某訴稱:2010年4月11日,被告唐某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每月利息1200元,并出具《借據》。被告李某某以擔保人名義在《借條》上簽名。原告出借款項后,被告唐某某未依約還款,也未支付利息。被告杜某某與被告唐某某系夫妻關系。原告追討未果,遂訴諸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唐某某償還借款150000元及支付自2010年4月1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以150000元為本金按月利率8‰計算的利息;2、被告杜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被告負擔訴訟費。
被告唐某某未作答辯。
被告杜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0年4月11日,被告唐某某出具《借據》,其內容為“今借阿濤人民幣拾伍萬元整(150000.00),每月利息壹仟貳佰元整。借款人:唐某某,2010年04月11日,身份證號碼:××。”被告唐某某的簽名及身份證號碼上均捺有手指模。訴訟中,原告主張以現金方式于2010年4月11日出借款項給被告唐某某。
另查明,被告唐某某、杜某某于XXXX年X月X日經廣州市某某區民政局登記結婚,XXXX年X月X日經廣州市某某區民政局登記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據》、《結婚登記記錄證明》、《離婚登記記錄證明》及本案庭審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唐某某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實,有《借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與被告唐某某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現借款已屆清償期,被告唐某某未償還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李景償還借款1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雙方約定按月利率8‰(即1200元)支付借款利息,不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被告唐某某逾期還款,原告主張自2010年4月1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以150000元為本金按月利率8‰計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本案借款是否屬于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被告唐某某所欠借款,雖是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但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被告杜某某未能證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除外情形,故本案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原告作為債權人,要求被告杜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某某、杜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其抗辯及質證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唐某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借款150000元及支付自2010年4月1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以150000元為本金按月利率8‰計算的利息給原告林某某。
二、被告杜某某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188元,由被告唐某某、杜某某負擔。如因當事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達判決書的,公告費用按有關單位的實際收費由被公告人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審 判 長 程 君
人民陪審員 區潔芳
人民陪審員 鄭梓能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書 記 員 李景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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