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13閱讀量:(1959)
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遠支行與陳某某、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民事判決書
(2014)懷民二初字第00403號
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遠支行,組織機構代碼證:85**145-7。
負責人:齊某某,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朱某,該行員工。
委托代理人:唐某,該行員工。
被告: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懷遠縣。
被告:陸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
被告:葛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懷遠縣。
被告: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懷遠縣。
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遠支行與被告陳某某、陸某某、葛某某、張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遠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朱某、唐某以及被告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陸某某、葛某某、張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遠支行訴稱:2012年6月29日,被告陳某某、陸某某和原告簽訂貸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0萬元,被告葛某某以自己所有的房屋為陳某某、陸某某提供擔保,并辦理了房屋抵押手續。2013年9月30日,被告張某某出示保證書,愿意為被告陳某某、陸某某借款中10萬元付款。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葛某某還款10000元,被告張某某還款35000元。尚欠本金165000元及利息至今未還。現要求被告立即償還本金165000元及利息。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成立,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各一份,證明原告身份情況及主體資格;
2、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告主體資格適格;
3、借款擔保合同一份、簽字時照片一張,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款擔保合同關系;
4、張某某所寫承諾書一份,證明張某某為借款中的10萬元承擔擔保責任的事實;
5、房屋抵押登記材料一份,證明原告享有抵押權的事實;
6、貸款結欠清單一份,證明被告違約的事實。
被告陳某某辯稱:借款是事實,但原告至今未將20萬元借款交給被告,本人不同意還款。
被告陳某某在舉證期限,未提供證據。
被告陸某某、葛某某、張某某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經庭審質證,針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陳某某的質證意見:證據1、2、3無異議;證據4有異議,是否是張某某所寫我不清楚;證據5有異議,我不知道這件事,也不認識葛某某;證據6有異議,錢不是我還的,我不清楚。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2、3真實可信,且被告陳某某認可,故本院本對上述證據予以認定;證據4系張某某書寫,系張某某真實意思表示,并實際履行,本院對該證據予以認定;證據5,葛某某自愿將房屋抵押并辦理有關手續,合法有效,本院對該證據予以認定;證據6客觀反映被告還款經過,以及被告存在違約的事實,本院對該證據亦予以認定。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和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查明:2012年6月29日,被告陳某某、陸某某應被告張某某要求與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遠支行簽訂20萬元貸款合同,約定貸款20萬元匯入趙某某賬戶。同日,被告葛某某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坐落在懷遠縣某某區某某路某某小區某某號樓某某室,面積93.09㎡,房屋所有權證懷私字第××××)為陳某某貸款提供擔保,并辦理了房屋抵押手續(房地產他項權證號××××)。2012年7月4日,陳某某貸款20萬元,年利率為7.2565%,還款期限為2013年7月4日,逾期年利率為9.4334%。2013年9月30日,被告張某某給原告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償還10萬元(張某某使用陳某某貸款20萬元中的10萬元用于收購小麥)。截止2014年7月7日,被告葛某某還款本金10000元,被告張某某還款本金35000元。訴訟期間,被告葛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償還本金4950元,被告張某某分別于2014年10月13日、2014年10月23日還款本金35000元、本金6000元。截止2014年10月30日,被告陳某某尚欠貸款本金106613.01元及利息24339.48元。
另查明:被告陳某某、陸某某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原告與陳某某之間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履行。被告陳某某對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6613.01元及利息,依法應當償還。被告陳某某與被告陸某某系夫妻關系,該貸款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被告陳某某、陸某某共同承擔償還。被告張某某自愿償還貸款10萬元,屬于債的加入,鑒于其已履行代換本金76000元,尚欠本金24000元及利息,故被告張某某應承擔償還本金24000元及利息的民事責任。被告葛某某作為擔保人,與原告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故葛某某對上述貸款本金106613.01元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陳某某辯解"借款沒有實際交付本人,不同意還款"的理由不能成立。陳某某認可借款合同、借據中的簽名,按照合同約定借款匯入指定賬戶,陳某某沒有收到借款現金不影響合同的成立以及發生效力的后果。故被告陳某某的辯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訴訟期間還款一節,原告提供被告還款單據佐證,雖未經雙方質證,但原告的行為意在減輕被告的責任,且不損害被告的合法利益,故本院對被告在訴訟期間還款的事實予以確認。綜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陸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遠支行借款本金106613.01元及利息24339.48元(2014年10月30日之后利息順延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9.4334%計息。);
二、被告張某某在陳某某、陸某某償還債務的范圍內,承擔償還本金24000元及利息(從2013年9月3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9.4334%計息。)的民事責任;
三、被告葛某某對陳某某、陸某某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00元,由被告陳某某、陸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紹斌
審判員 楊萬易
審判員 陳立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楊 梅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