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14閱讀量:(1676)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沙法民初字第06883號
原告重慶某某建設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大渡口區某某村一號,組織機構代碼753**34-3。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重慶某某建設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恩群,重慶昆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貴州某某建筑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某某路某某號某某幢某某單元某某號,組織機構代碼5**276-7。
法定代表人馮某某,貴州某某建筑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總經理。
原告重慶某某建設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貴州某某建筑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敏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8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重慶某某建設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恩群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貴州某某建筑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重慶某某建設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訴稱,2010年9月25日至2011年7月31日,原告與被告先后簽訂了四份《買賣合同》,依照合同約定和被告要求,原告向被告發送了8臺價值295.5萬元塔機;2012年2月27日,重慶建工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工業公司)與被告簽訂《買賣合同》一份,根據該合同約定和被告要求,建工工業公司向被告交付了兩臺價值75萬元的塔機。被告并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全部貨款,2013年1月29日,原告、建工工業公司與被告共同形成對賬卡,確認被告尚欠原告和建工工業公司貨款80.05萬元。后建工工業公司將其對被告享有的債權轉讓給原告,并已將債權轉讓事宜書面告知了被告。對賬后,被告支付了24萬元,仍欠原告貨款56.05萬元,起訴時原告計算有誤,主張的欠款金額為60.05萬元,現明確訴訟請求為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56.05萬元及資金占用損失,該損失以56.05萬元為基數,從2013年1月30日起,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本金付清日止。
被告貴州某某建筑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0年9月25日至2011年7月31日,原告某某公司與被告某某公司先后簽訂了四份《買賣合同》,約定由某某公司提供給某某公司自升式塔式起重機16臺,總價值595萬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根據某某公司的要求,某某公司實際交付了塔機8臺,價值295.5萬元。2012年2月27日,建工工業公司與被告某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由建工工業公司向被告供應塔式起重機5臺,合同總價187.5萬元,該合同履行過程中,根據某某公司的要求,建工工業公司實際交付了2臺價值75萬元的塔機。雖然所有的合同對付款時間均作了明確約定,但某某公司并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全部貨款,至2013年1月10日,某某公司和建工工業公司向某某公司發出《對賬卡》,某某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蓋章確認已付某某公司和建工工業公司貨款共計290.45萬元,尚欠貨款80.05萬元。三方對賬后,被告又分別于2013年2月7日向建工工業公司支付了5萬元,于2013年12月3日向原告支付了5萬元、2014年1月24日向原告支付了5萬元、2014年1月28日向原告支付了5萬元、2014年5月14日向原告支付了4萬元,共計24萬元。2014年1月,某某公司(乙方)與建工工業公司(甲方)簽訂《債權轉讓合同》約定“甲方將其對貴州某某公司享有的債權人民幣35萬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該債權。”至被告最后一次付款后,原告某某公司即對被告某某公司享有《對賬卡》上80.05萬元債權的余額56.05萬元。2014年3月20日,原告某某公司將《債權轉讓合同》郵寄給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馮某某進行了簽收。現原告以多次向被告催收貨款未果,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判如所請。被告某某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以及原告提交的《買賣合同》、竣工驗收表、情況說明、合同變更說明、《對賬卡》、銀行存款對賬單及業務回單、《債權轉讓合同》、郵政快遞及回執等證據證明,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已經本院審查,其證據效力可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提交的證據證明原告某某公司、建工工業公司與被告某某公司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了多份《買賣合同》,這些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屬有效合同,雙方應該依約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原告及建工工業公司在簽訂合同后已按合同約定和被告要求向被告交付了相應的貨物,被告收貨后并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貨款,且在三方對賬后仍未及時付清所欠的貨款,其行為構成違約,客觀上占用了債權人的資金,影響了債權人的資金周轉,應該承擔支付所欠貨款和資金占用損失的違約責任;建工工業公司已將其對被告享有的債權全部轉讓給原告且已書面通知了被告,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6.05萬元貨款及以56.05萬元為基數,從2013年1月30日起,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資金占用損失至本金付清日止的訴訟請求,因證據充分,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行放棄了依法享有的舉證、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八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貴州某某建筑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重慶某某建設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貨款56.05萬元。
二、被告貴州某某建筑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慶某某建設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資金占用損失,該損失以56.05萬元為基數,從2013年1月30日起,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本金付清日止,限隨貨款本金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6元,減半收取4903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400元,由被告負擔4503元,被告負擔部分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徐 敏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員 趙純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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