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18閱讀量:(1667)
原告某某電源設備(北京)有限公司與被告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民事判決書
(2014)天民二初字第00242號
原告:某某電源設備(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某某大街某某號某某幢某某層某某。組織機構代碼6723**。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柴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和鵬,安徽安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長市某某開發區某某期某某路以南、經六路兩側。組織機構代碼567**8-5。
法定代表人:孫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某某。
原告某某電源設備(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電源設備公司)與被告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董春慧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6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電源設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和鵬、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某電源設備公司訴稱:2011年8月12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工業品買賣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購并網逆變器及相關設備,合同總價513000元。合同約定了貨款的支付事宜,并約定如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周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總額千分之一的違約金。原告依約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但被告卻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付款。經原告多次催要后,雙方于2013年9月25日就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了對賬,被告確認欠原告貨款298800元。現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顯屬違約,故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貨款298800元并支付逾期違約金71685.12元(按逾期付款額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1至3年期貸款基準利率6.4%的1.5倍計算,暫計算至2014年4月15日,此后順延計算至貨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某某電源設備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有:
1、《工業品買賣合同》一份。證明原告和被告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事實,以及相關權利義務的約定,被告逾期付款已構成違約。
2、接貨單一份。證明被告確認收到原告交付的貨物,驗收合格。
3、增值稅發票一份。證明原告履行了合同要求的開票義務。
4、對賬單。證明被告確認欠款的事實及金額,以及承諾的還款時間。
某某公司辯稱:原、被告簽訂的買賣合同屬實,因為當時雙方簽訂合同時價格高于市場價格,而且公司目前經營非常困難,故對于原告要求支付逾期違約金不予認可。貨款本金愿意積極償還,訴訟費要求各半承擔。
某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1年8月12日,某某電源設備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了一份《工業品買賣合同》,某某公司向某某電源設備公司采購并網逆變器及相關設備,合同總價513000元。合同約定了貨款的支付事宜,并約定如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周,某某公司向某某電源設備公司支付合同總額千分之一的違約金。某某電源設備公司依約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但某某公司卻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付款。經某某電源設備公司多次催要后,雙方于2013年9月25日就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了對賬,確認2011年9月30日應付款為273600元,2012年8月31日應付款為25200元,某某公司合計欠某某電源設備公司貨款298800元。某某電源設備公司因某某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現起訴來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貨款298800元并支付逾期違約金71685.12元(按逾期付款額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1至3年期貸款基準利率6.4%的1.5倍計算,暫計算至2014年4月15日,此后順延計算至貨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工業品買賣合同》一份、接貨單一份、增值稅發票一份、對賬單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某某電源設備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及對賬單,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履行。某某電源設備公司在合同簽訂后履行了合同義務,某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付款,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付清未付的貨款。某某公司關于不承擔違約金的答辯理由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予采納。因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某某電源設備公司自愿降低違約金標準,故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因雙方對賬確認了未付貨款的時間,故273600元的違約金應當從2011年9月30日起計算,25200元的違約金應當從2012年8月31日起計算,直至貨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某某電源設備(北京)有限公司貨款298800元及逾期違約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273600元的違約金從2011年9月30日起算,25200元的違約金從2012年8月31日起算,直至貨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6858元,減半收取3429元,由被告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董春慧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 劉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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