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魯某與葉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19閱讀量:(1554)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吳少民初字第0449號
原告魯某。
委托代理人華鴻宇,上海市中茂(無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葉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紅梅,江蘇華海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魯某訴被告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高為民獨任審判,于2014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華鴻宇,被告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紅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魯某訴稱,被告自2009年起一直不上班、在外打麻將并酒后滋事、行為又不檢點。2014年10月后,雙方開始分居。其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離婚。兒子由其撫養。
被告葉某某辯稱,原告訴稱不是事實。其酒后確有失控行為,但夫妻感情尚存,故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通過朋友相識,2006年初建立戀愛關系,同年下半年開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葉某某。婚初,夫妻關系尚可。不久,被告因做生意經常深夜回家,并時有酒后失控行為,作風有失檢點,夫妻因此爭吵,夫妻關系逐漸緊張。2014年10月,原告離家與被告分居。同年11月19日,原告訴訟來院,要求離婚。
審理中,原告堅決要求離婚,被告堅持不同意離婚,調解未成。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舉證材料和陳述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經一年左右時間戀愛、同居到結婚,婚姻基礎尚可。婚后,雙方生育一子及多年的婚姻生活表明,夫妻關系尚可。現夫妻不和,主要是被告不能管控自身行為所致。如果被告能努力提高自身修養,原告能回家與被告共同生活,雙方互諒互解,相信夫妻關系能夠緩和。據此,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魯某與被告葉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120元,由原告魯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業銀行蘇州某某園區支行營業部,帳號:10***99。
審判員 高為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詹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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