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重慶某某雷克薩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廖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5-20閱讀量:(1818)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沙法民初字第08649號
原告重慶某某雷克薩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沙坪壩區某某大道某某號,組織機構代碼5520**4-6。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重慶某某雷克薩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天福,重慶靜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鐘雨江,重慶靜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廖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職業不詳,住重慶市巴南區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村某某號。
本院在審理原告重慶某某雷克薩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廖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重慶某某雷克薩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本案訴訟期間申請撤訴,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自己的訴訟權利所作出的處分,原告重慶某某雷克薩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重慶某某雷克薩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交納25元(原告已交納),由原告重慶某某雷克薩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代理審判員 郝 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張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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