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21閱讀量:(3572)
近幾年,隨著離婚夫妻數量的增多,離婚案件成為了法院最典型的民事案件之一,而調解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也是處理婚姻糾紛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
那離婚調解的程序是什么呢?
一、離婚調解遵循的原則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調解的基本原則有三個:即自愿原則、合法原則和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
二、離婚調解的方法
1、喚起舊情法
每對夫妻能夠結婚,都他們一定的感情基礎,要尋找矛盾調和點,利用夫妻雙方過去的美好回憶來緩和矛盾,促使夫妻相互諒解,共同向和好方向轉化。
2、比較優劣法
即將一方的優點和缺點進行比較,以便要求離婚者正確認識或對待不愿離婚者。
這種方法,可以對不愿離婚者有一個全面正確的認識,防止因對另一方的錯誤認識和判斷而草率離婚。
3、打破幻想法
打破幻想法,就是消除當事人不正當的離婚企圖,打破再婚的幻想。
在第三者插足或一方地位提高而喜新厭舊引起的離婚案件中,構成他們的離婚目的就是與第三者結合。不打破他們的幻想,夫妻就不可能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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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親情連接法
即利用子女或父母等作為情感紐帶,連接夫妻雙方的感情,也就是喚起當事人的家庭觀念。
夫妻與子女、夫妻與父母,是一種雙向親情關系,可以對夫妻感情發揮調節或紐帶作用激發當事人對子女的親情。
想到離婚會對兒女產生巨大的傷害,當事人必定會再重新考慮是否要離婚。審判人員應該好好抓住這個點,來對當事人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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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批評教育法
批評教育法,是對訴訟當事人的缺點給予恰如其分的批評教育,促使其悔過,最終達到雙方諒解的方法。
審判人員的批評教育,一方面促使過錯方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的危害性,從而改正錯誤。
另一方面讓無過錯方的委屈與痛苦得以傾訴,保持無過錯方心里平衡,從而促使夫妻和好。
三、參與調解的主體
1、婚姻當事人是參與調解的主要主體
從法律上講,婚姻是兩個人的事,是否離婚也是婚姻當事人的事,要對離婚案件進行調解。
婚姻當事人接受調解程序后,應參與調解全過程,并清楚表達自己的意愿是順理成章的。
2、婚姻當事人的父母是參與調解的第二主體
我認為應該允許婚姻當事人的父母在兩種情況下作為主體參與離婚案件的調解:
一是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情況下,父母可以無條件的參與離婚案件的調解;
二是在婚姻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便參與調解,通過書面表達意見并委托父母代為辦理的情況,父母們可以在受委托的前提下全程參與調解。
綜上,調解是最典型的非訴訟的糾紛解決方式,它在程序法的發展中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并且包含著自身程序化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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