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如何防范合同訂立中的陷阱
發表于:2015-05-21閱讀量:(5483)
合同簽訂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就合同的條款協商議訂的法律行為,是當事人雙方為實現一定的目的,明確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步驟。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則,意思表示真實原則,平等協商原則,等價有償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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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
合同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它是聯系商品生產者,經營者的紐帶。但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國家法律規定的條件和資格,即必須具備成為合同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謂權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活動,從而設定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是其行為能力的前提,所謂行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通過自己的行為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或能力。作為民事主體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都各自有其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但法人及其它組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與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同,客觀存在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往往受其經營范圍的限制而各有不同。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可見,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才有資格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即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而作為合同主體的這幾類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又各自有差別,因此,必須根據其不同情況,做出具體審查。
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法人必須以法定程序設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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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簽約人員的資格審查
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往往親自參與,進行談判磋商,議定合同的內容,但由于當事人能力和精力的限制,不可能事事親自去做,因此往往委托他人來代替自己承辦簽約的具體事宜,尤其對于法人來說,其是社會組織,它的行為能力因法定代表人來行使,故更有必要委托他人來承辦合同事務。簽約人員代表當事人的意思,具體負責合同的事宜,并由當事人承擔簽訂合同的法律后果。但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冒用和盜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進行詐騙活動,給合同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現象,多有發生。因此,在簽訂合同時,仔細審查簽約人員的資格,以防止不當受騙,十分必要。
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對法定代表人的審查,首先,審查法定代表人的證明書,確認其是否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次,審查其行為是否在其職權范圍內。對法人的工作人員的審查,一是其職務代理是否屬實;二是其簽約行為是否符合該企業的業務經營范圍;三是簽約行為是否與其職務相稱等。對委托代理人的審查,是否有代理證書,是否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簽訂合同,是否以合同當事人的名義進行簽訂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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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合同當事人履約能力的審查
履約能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全面地、正確地履行合同條款所確定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權利得到完全實現的能力。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標是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和經濟利益,這個目標能否實現,其基本的前提是當事人是否具有履約能力,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財產基礎、供資能力、技術條件及良好信用。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一些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雖然主體資格合法,合同的簽約人員也符合法律的要求,但沒有履行合同的經濟能力,造成合同得不到實際的履行,必然損害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另有一些企業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然與其它單位簽訂合同,以圖達到一定的非法目的。這類行為,實質上具有欺詐的性質。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有必要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進行仔細審查,以確保所簽訂的合同得到全面有效地履行,最終實現訂立合同的目標。
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財產狀況的審查,供貨能力的審查,人員、技術及設備條件的審查,履行信用的審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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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審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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