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債權債務 - “黃所長”膽肥受賄又索賄,法網恢恢豈能逃
發表于:2015-05-21閱讀量:(2403)
花732多萬買景德鎮瓷器,花280多萬買近百箱茅臺等名貴白酒,花200多萬買高檔家具,拿500萬給夫人開設證券賬戶……很難相信,如此奢侈的數字,這是一名街道基層領導干部近幾年來為其“愛好”支出的金額。
辦營業執照、市場登記證難?但只要出了好處費,“黃所長”一切輕松幫您搞掂!商城無證經營被查怎么辦?送錢給“黃所長”能幫你辦個大大的牌照!據查,黃啟周在擔任西鄉工商所和龍華工商所所長期間,涉嫌20余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百萬,而且多次公然索賄。今天,小編就帶大家看看受賄罪的萬千姿態。
一、何謂受賄罪?
(一)先看受賄罪的概念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二)受賄行為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情節較重的。
3、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索賄不是獨立罪名。
4、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行為。
5、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收受請托人財物。
6、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與他人謀利,具有他人牟利的要件。在受賄場合,無須此要件,至于為他人牟利是否實際牟到不影響定罪。此外要注意兩種以受賄罪論處的情況,一是經濟往來中,國家工作人員違反違法,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以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第二種情況,斡旋受賄罪。此種情況下要求是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這點要注意,例如,某人在紀委里代職,其給火車站站長批個條子要車皮,這時候,他的地位和影響促使車站受其意圖行使職權,即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即構成此罪。
(三)再看如何認定
說道受賄罪的認定,我們必然要了解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只要當犯罪行為符合構成要件,才能構成犯罪。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如“黃所長”之行為,顯然侵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經營活動,并且有損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根據“黃所長”事跡之簡介,相信讀者能夠看明白,“黃所長”利用自己的職位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在客觀方面完全符合受賄罪的客觀要件。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點從其擔任工商所所長一職,便可以確定其滿足受賄罪之主體要件。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于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二、量刑標準
受賄罪的量刑問題與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賄數額和受賄情節為標準,具體確定行為人的刑罰。
(1)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3)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矛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惡劣;行為人既貪贓又枉法;受賄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賄后又參與、支持其他犯罪活動:訂立攻守同盟,銷毀罪證,拒不坦白退贓;在對外活動中,向外商索賄受賄等。情節較輕,一般是指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沒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沒有給國家或集體造成嚴重損失;案發后坦白交待事實經過,并退了贓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現等。
(5)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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