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22閱讀量:(1890)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
民事判決書
(2013)任民初字第2641號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恒,山東佳仕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曉勇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張恒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2004年原告得腦血栓,且長期患有高血壓、高血脂,近三年身體極差,生活難以自理。2011年,被告丟下生病中的原告,攜家中存款離家,原告多次與被告聯系,被告拒絕回家?,F雙方感情徹底破裂,請求判令雙方離婚,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被告王某某書面辯稱,我與原告二十多年的感情,感情很好,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本院認定,原、被告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尚可。2013年10月3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書面答辯不同意離婚。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雙方書面陳述,結婚登記材料等證據收集在卷相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結婚時間較長,雙方在共同生活中已經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且原告未能提交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相關證據,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曉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
書記員 韓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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