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某資產管理公司杭州辦事處與周某某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25閱讀量:(1874)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杭西商初字第3618號
原告:某某資產管理公司杭州辦事處。住所地:杭州市郵電路**號**層。
負責人:張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梁勇恒、朱煒,浙江楷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
原告某某資產管理公司杭州辦事處(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杭州辦事處)與被告周某某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法院起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公司杭州辦事處的委托代理人梁勇恒、朱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某經本庭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杭州辦事處訴稱:2011年9月2日,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寶石支行(以下簡稱建行寶石支行)根據其與某某香料(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香料公司)的簽訂《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向某香料公司發放貸款1800萬元,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還款方式按期還息一次還本,利息按起息日基準利率上浮15%,罰息按利率為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同日,被告與建行寶石支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一份,約定被告以其名下的房屋為債務人某香料公司在2011年9月2日至2012年9月1日期間向建行寶石支行申請的貸款提供最高額(限額為人民幣3084萬元)抵押擔保。
2012年9月1日某香料公司未如期歸還借款。2014年6月3日,建行寶石支行與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對某香料公司的全部債權與附屬權益轉讓給原告。2014年8月14日,原告與建行寶石支行共同在《浙江法制報》發布《債權轉讓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向被告進行了債權轉讓通知及債務催收。鑒于被告未能依約還款,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原告在最高額抵押擔保限額3048萬元范圍內對周某某名下的位于杭州市五云東路20號九溪玫瑰園云泉區18幢【房產證:杭房權證之移字第××號】房產的折價款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對編號為123010-2011-013《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下貸款本金1800萬元及利息、罰息2338146.58元(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本金、利息及罰息暫合計為20338146.58元;自2014年1月1日起利息以1800萬元為基數按起息日基準利率上浮15%計算,罰息以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利息、罰息計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周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視為放棄答辯的權利。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某某公司杭州辦事處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1、《債權轉讓協議》、《授權委托書》、《債權轉讓暨催收聯合公告》原件各1份。證明原告有權對被告主張債權、并對債務人、保證人進行了相關催收公告。
2、《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編號123010-2011-013)原件1份。證明原貸款方建設銀行與某香料公司存在銀行間貸款關系并約定了相關權利義務,借款期限為2011年9月2日至2012年9月1日。
3、《最高額抵押合同》(編號123010-2011-013)原件1份。證明被告對抵押范圍、抵押限額、抵押方式、抵押期間等作了約定,抵押期間為2011年9月2日至2014年9月1日。
4、《同意抵押聲明》原件1份。證明被告同意其房產抵押給建行為債務人某香料公司的貸款作抵押擔保。
5、中國建設銀行貸款轉賬憑證(即借款借據)原件1份。證明原貸款方建設銀行依約向借款人發放了貸款。
被告周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供證據,視為放棄質證和舉證的權利。經過審查,原告某某公司杭州辦事處提供的證據均為原件,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上述本院采信的證據材料和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1年9月2日,某香料公司(甲方)與建行寶石支行(乙方)簽訂《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800萬元;借款期限從2011年9月2日起至2012年9月1日止;貸款利率為起息日基準利率上浮15%,在借款期限內,該利率保持不變;貸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貸款利率上浮50%。同日,周某某與建行寶石支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周某某為某香料公司在2011年9月2日至2014年9月1日期間向建行寶石支行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最高額抵押的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該擔保責任的最高限額為3048萬元;抵押財產為周某某位于五云東路20號九溪玫瑰園云泉區18幢的房產;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項下到期債務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債務,或違反主合同的其他約定,建行寶石支行有權處分抵押財產。協議簽訂后,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同日,建行寶石支行向某香料公司提供了1800萬元貸款。2014年6月3日,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與某某公司杭州辦事處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一份,將某香料公司全部的債權與附屬權益轉讓給某某公司杭州辦事處。2014年8月14日,雙方在《浙江法制報》共同發布《債權轉讓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向周某某進行了債權轉讓通知及債務催收。由于周某某未按約履行擔保義務,某某公司杭州辦事處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周某某與建行寶石支行是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抵押合同關系,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基于誠信原則自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本案中,建行寶石支行依約向主債務人某香料公司履行了貸款義務,且周某某的房產經過抵押登記,建行寶石支行對該抵押房產享有抵押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將某香料公司全部的債權與附屬權益轉讓給某某公司杭州辦事處,并通過了合法的程序通知周某某,應當認定該債權轉讓合法有效。本案中周某某未出庭提出否定的抗辯并提供證據,故某某公司杭州辦事處提出的要求周某某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杭州辦事處要求周某某支付利息、罰息的訴訟請求,符合雙方的約定,應予支持。周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作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某資產管理公司杭州辦事處在最高額抵押擔保限額30480000元范圍內對周某某名下的位于杭州市五云東路20號九溪玫瑰園云泉區**幢房產的折價款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對編號為123010-2011-013《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下貸款本金18000000元及利息、罰息2338146.58元(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800萬元為基數按起息日基準利率上浮15%計算的利息,以貸款利率上浮50%另計的罰息。)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案件受理費143491元,由周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付本院。公告費650元,由周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徑直支付某某資產管理公司杭州辦事處。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工商銀行杭州湖濱支行,帳號:12×××68,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何亦波
人民陪審員 曹 霞
人民陪審員 王 皓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徐秀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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