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裘某與陳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25閱讀量:(1665)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吳少民初字第0284號
原告裘某,女,****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翟照安,江蘇姑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男,****年**月**日生,漢族。
原告裘某訴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裘某及委托代理人翟照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裘某訴稱,原、被告于1995年經人介紹認識,2001年1月3日辦理結婚登記,并生育一子一女。婚后,因感情不和,雙方經常發生爭吵,被告多次毆打原告,致夫妻感情不和。其曾于2012年2月1日向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虎丘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但此后,雙方感情并未得到改善。故其再次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女兒陳某某由原告撫養,兒子陳某某由被告撫養。
被告陳某辯稱,考慮到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經人介紹認識,2001年1月3日登記結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雙方于2001年4月14日生育女兒陳某某,2006年10月22日生育兒子陳某某。2010年12月,原告離家居住。2012年2月1日,原告向虎丘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年4月24日,該院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
另查明,女兒陳某某現跟隨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兒子陳某某現跟隨被告父母共同生活。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婚證、(2012)虎少民初字第0024號民事判決書、戶口簿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婚后雙方共同生活十余年并生育一子一女,理應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稱,被告經常對其進行毆打,致雙方感情不和,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在夫妻多年的共同生活中,難免會產生一些分歧和矛盾,對此雙方均應積極面對,而不是一味逃避。現原、被告兩子女尚未成年,且均分別跟隨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長期缺乏父母關愛。原、被告更應珍惜雙方多年的感情,多盡家庭責任,通過加強溝通來修復夫妻感情中出現的裂痕,為子女的健康成長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綜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雙方多為子女的健康成長考慮,加強溝通、增進互信,夫妻和好還是有可能的。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裘某和被告陳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人民幣840元,由原告裘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的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營業部,帳號:10-550101040009599。
審 判 長 江 偉
代理審判員 王長棟
人民陪審員 錢衛芳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吳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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