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北京某某醫療美容診所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25閱讀量:(3840)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朝民初字第01131號
原告陳某某,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子瀟,內蒙古蒙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內蒙古蒙寧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告北京某某醫療美容診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某某路某某號院某某號樓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院長。
委托代理人王冰,北京市國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某某醫療美容診所(以下簡稱被告)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凌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子瀟、梁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5月3日,原告到被告北京某某醫療美容診所就眼部整形手術事宜進行咨詢,被告工作人員接待原告后,告知原告已到下班時間,安排原告在附近酒店住宿。2013年5月4日上午,被告工作人員通知原告到被告處支付手術費用。原告向被告支付25000元后,被告安排醫生王某某對原告進行診斷。診斷過程中,王某某告知原告當天實施重瞼修復術,三個月后進行眼角修復術,并于當日對原告實施重瞼修復術,簡單的重瞼手術,用時長達2小時,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的痛苦。2013年8月10日,原告按照被告醫生的要求到北京進行第二次手術。原告到達被告處后,原告明確表示前次重瞼手術失敗,被告醫生白某某等人在未對原告做任何檢查的情況下,告知原告處于手術后的恢復期;同時聲稱該診所王院長時間有限,要求原告立即支付手術費用28000元,進行二次手術。原告支付28000元后,被告馬上安排手術,由王某某、白某某對原告實施眼角修復術和自體脂肪移植術,因為被告醫生手術技術低下,手術時間長達4個半小時,再次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的痛苦。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原告醫療費、53000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被告辯稱:原告于2013年4月在某醫院行雙側內眼角修復術,術后自覺眼角圓鈍、淚阜暴露過多、下眼瞼眥部下沉、右眼上眼瞼凹陷影響美觀來我診所求診。我院專家檢查后分析認為,可以在原損傷、破壞的組織結構上做部分修復和調整,由于手術部分已經手術、瘢痕組織已經形成、原解剖結構已經破壞,醫療專家只能夠在該基礎上做出修復和調整,不可能完全恢復到沒有任何手術前的狀態。2013年5月4日,我院專家在局麻下行“雙側重瞼修復術”,手術過程中操作規范、嚴謹、細致。不存在任何醫療過錯行為;手術前已經對手術中、手術后可能存在的意外及并發癥、手術效果等內容書面告知并簽字確認。患者后期復查的過程中對專家的手術效果多次表示認可,不存在任何糾紛。由于對我院專家的治療效果認可,在患者的要求下于2013年8月10日,又在局麻下行“雙側內眼角修復術、自體脂肪填充右側上瞼凹陷術”,患者在治療恢復期內仍然對治療效果滿意。現在患者之所以認為手術失敗造成毀容,是由于本人的身體體質及審美觀點不同造成的,醫療專家不存在醫療過錯行為,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亦不應當退賠相關費用。故被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在某某某某某醫院行雙側埋線重瞼術,2013年4月13日原告在某某醫院行雙側重瞼修復術。2013年5月4日,原告自覺雙眼皮修復術后形態不良、雙側重瞼過寬、過深、多重折、上瞼下垂影響美觀,到被告處就診并要求手術治療,被告診斷為雙側重瞼術后形態不良(切口疤痕、過寬、過深、多重折、冗余、上瞼下垂),治療意見為:1、術前醫患溝通達成美學一致;2、術前檢查準備;3、建議手術治療,行雙側重瞼修復術。2013年5月4日,原告在被告處行雙側重瞼修復術并支付手術費用25000元。術中見瞼板前組織眼輪匝肌被大部分取出,沿瞼板潛行分離至瞼緣上2mm,徹底松解瞼板前組織粘連;沿切口上唇眼輪匝肌與眶隔間分離課件廣泛粘連,沿眶隔與提上瞼肌腱膜間分離同樣粘連明顯,術中見眶隔及眶隔脂肪被大部分祛除,分離暴露提上瞼肌腱膜至橫韌帶水平,分離眶隔背膜釋放深層眶隔脂肪;術中見右眼提上瞼肌腱膜被離斷向上退縮約4mm,見左眼提上瞼腱膜完整。手術共歷時1小時10分,術后診斷為雙側重瞼術后形態不良(切口疤痕、過寬、過深、多重折、冗余、上瞼下垂)。2013年8月10日,原告又因自覺右眼上凹陷、內眼角開大術后形態不良,到被告處就診,經被告診斷為:1、雙側內眼角修復術后形態不良(切口疤痕、圓鈍、淚阜暴露過多、下沉);2、右側上瞼凹陷。治療意見為:1、術前醫患溝通達成美學一致;2、術前檢查準備;3、建議手術治療;4、行雙側內眼角修復術;5、行自體脂肪填充右側上瞼凹陷術。2013年8月10日,被告為原告行雙側內眼角修復術及自體脂肪填充右側上瞼凹陷術,原告支付手術費用28000元,手術歷時2小時,術后觀察內眼角由圓鈍變尖銳,眼角下淚小點至內眼角定點平直無下沉,內眼角方向由向下變為水平,雙眼內眥對稱度滿意,雙眼無明顯差別,端坐位患者觀察滿意,右側上眼瞼填充自體脂肪約1.5ml后觀察凹陷已改善,患者坐位觀察后滿意。后原告以被告在其醫療行為中違反診療常規并造成原告雙眼皮消失,內眼角修復失敗、內眼角外露明顯,自體脂肪填充失敗、右眼上瞼吸收凹陷為由起訴至我院,要求被告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訴訟中,原告申請對被告在診療過程中是否盡到了告知義務、被告診療行為是否存在誤診和漏診情況、被告醫療行為與原告的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并提交門診病歷原件作為鑒定檢材;被告對原告提交的檢材予以認可,同意作為檢材提交,并提交封存病歷一套、原告術前照片一套作為鑒定檢材,原告對被告提交的檢材予以認可,同意作為檢材提交。后經雙方協商一致,委托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并由鑒定機構為原告拍攝術后照片以保全證據。2013年12月27日,原告以鑒定機構未聘請相關美容醫學專家,不具備鑒定能力為由,向鑒定機構申請終止鑒定。2013年12月30日,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以原告申請終止鑒定為由,向本院出具《終止鑒定函》。2014年1月16日,原告以本案事實較為簡單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司法鑒定申請。經本院向原告釋明撤回鑒定申請的法律后果,原告仍堅持撤回其鑒定申請,故本院對原告的撤回鑒定申請予以準許。
上述事實,有各方當事人提交的門診病歷手冊、收費通知單、病歷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意見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對需要進行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撤回鑒定申請,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在醫療行為中存在醫療過錯并導致原告損害為由起訴要求被告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應當對被告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損害結果、被告診療行為與原告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本案審理過程中,雖原告申請就被告在診療過程中是否盡到了告知義務、被告診療行為是否存在誤診和漏診情況、被告醫療行為與原告的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但隨后原告即申請終止鑒定,并提交撤回司法鑒定申請書,本院在向其釋明撤回鑒定申請的不利后果后原告仍堅持其要求,因此原告應當就其無法證明被告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以及被告診療行為與原告損害結果間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由于原告撤回鑒定申請,導致鑒定終止,本院無法查明被告是否存在醫療過錯,以及被告的診療行為與原告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75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凌巍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郝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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