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與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26閱讀量:(1552)
陳某與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
民事判決書
(2015)懷民一初字第01038號
原告:陳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農民,住安徽省懷遠縣。
委托代理人:陳鋼,安徽張家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農民,住安徽省懷遠縣。
委托代理人:姚榮海,安徽省懷遠縣包集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陳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立強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鋼,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榮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訴稱:原被告于1981年經父母包辦婚姻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長子王某某,****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某。原被告婚前互相不了解,婚后經常因瑣事發生爭吵,被告沉迷賭博,與原告之間經常因賭博發生矛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改正,被告不僅不改,反而對原告辱罵毆打,原告被迫于2006年離家出走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王某某辯稱:原被告不是包辦婚姻,原告沒有沉迷賭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陳某與被告王某某于1981年經人介紹相識后結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長子王某某,****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某。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其婚姻關系依法應予保護。原告要求離婚,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準許。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某對被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立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又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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