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朱某某與北京某某圖書有限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26閱讀量:(2332)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朝民初字第18144號
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賈金勇,北京國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某某圖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某某北里某某號樓334號。
法定代表人和某某,顧問。
委托代理人陳某。
被告某某日報報業集團(某某日報社),住所地山東省某某市某某路33號。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原告朱某某與被告北京某某圖書有限公司(簡稱某某公司)、被告某某日報報業集團(某某日報社)(簡稱某某日報社)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審判員路曉芳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賈金勇,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某某日報社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某某起訴稱:我是職業漫畫家,曾發表9000余幅作品,并多次獲獎。近期,我發現某某公司通過其運營的孔夫子舊書網出售某某日報社出版的《讀報參考》2011年第8期(總572期)。該雜志第8頁使用了我創作的漫畫作品《民工荒》。某某公司和某某日報社侵犯了我對該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發行權和獲得報酬權。我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某某公司停止銷售涉案《讀報參考》;某某日報社在《北京晚報》顯著位置刊登致歉聲明;某某日報社賠償我經濟損失7000元及律師費3000元。
被告某某公司答辯稱:第一、我公司通過孔夫子舊書網提供的是信息發布平臺服務,已盡到合理善良的注意義務。用戶在該網注冊時,我公司要求其不得出售侵犯知識產權的書籍。涉案雜志是國家正規出版物,我公司無法核實其是否侵權,故我公司無過錯;第二、朱某某在起訴前未向我公司主張任何權利。在收到法院被訴通知后,我公司已刪除了相關圖書信息。我公司已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和事后補救義務;第三、朱某某并未就涉案雜志侵權問題向我公司投訴,我公司已經履行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基本義務。故我公司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某某日報社未出庭應訴,庭后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第一,我社出版發行涉案雜志是在2011年3月,朱某某起訴是在2014年4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第二,朱某某提交的權屬證據為網頁打印件,我社不認可其真實性,無法證明朱某某對涉案漫畫享有著作權;第三,朱某某提交的購書訂單不能證明該訂單是否交易成功或該書單是否實際履行;第四,我社使用涉案漫畫并非故意,未對朱某某造成損害,且朱某某不能證明其合理費用系實際支出。故我社不同意朱某某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域名為cartoon.chinadaily.com.cn的中國新聞漫畫網刊登了標題為《民工荒》的涉案漫畫,署名作者為朱某某,注明的創作時間為2007年6月,發布時間2007年6月15日。涉案漫畫的內容為多個舉著“招工”招牌的人圍著一個帶著行李的打工者,并以“我們工資高!”、“來我們廠吧!”、“我們待遇好!”等條件吸引打工者;該漫畫配有文字說明,內容主旨為青壯年勞動力的短缺現象正在由沿海向內地蔓延,農村青壯年勞動力正在逐步向供不應求轉變,民工荒現象大面積蔓延。
《讀報參考》2011年第8期(總572期)目錄頁中注明“主管主辦:某某日報報業集團”、“地址:某某市某某路33號”、“出版日期:3月11日。該雜志在第8頁載有《“打工第一縣”的農民工爭奪戰》一文,該文左上方配有涉案漫畫,且該漫畫未顯示作者署名。
域名為kongfz.com的孔夫子舊書網是某某公司經營的供網絡用戶注冊網絡店鋪、發布售書信息并銷售圖書的網站。2012年5月15日,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通過該網站從一家名為“聚學書屋”的店鋪創建了購買包括涉案《讀報參考》雜志在內的多本雜志的訂單;2012年5月21日,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確認收貨。朱某某表示其于2012年5月21日收到涉案雜志后才發現某某日報社使用涉案漫畫。某某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訴狀后從其網站上刪除了涉案圖書的售賣信息。
另查一,朱某某主張其為本案支出律師費3000元,并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相應收據。
另查二,朱某某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起訴狀。
上述事實,有中國新聞漫畫網相關網頁截屏打印件、網站ICP查詢信息網頁打印件、《讀報參考》雜志、訂單詳情網頁打印件、孔夫子舊書網網頁打印件、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收據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域名為cartoon.chinadaily.com.cn的中國新聞漫畫網上的署名情況,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朱某某系涉案漫畫《民工荒》的作者,依法享有涉案漫畫的著作權。
朱某某于2012年5月21日收到涉案雜志后才發現某某日報社使用涉案漫畫,并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起訴狀,并未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某某日報社關于訴訟時效的答辯意見,沒有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某某日報社未經朱某某許可,在其出版發行的《讀報參考》2011年第8期(總572期)第8頁中將涉案漫畫作為文章配圖使用,未給朱某某署名,侵犯了朱某某依法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發行權。朱某某要求某某日報社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賠禮道歉的具體媒體,根據責任承擔與損害后果相一致的原則,某某日報社在《讀報參考》雜志上賠禮道歉即可,對朱某某要求某某日報社在《北京晚報》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賠償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朱某某的索賠數額缺乏充分依據,本院不予全額支持,本院綜合考慮到涉案漫畫的獨創性程度及知名度、某某日報社的侵權性質、情節及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對朱某某為訴訟支出的律師費,本院將根據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則,酌情予以確定。
某某公司僅為孔夫子舊書網這一網絡交易平臺的經營者,并不是涉案圖書的實際銷售者,且其在接到訴狀后已經刪除了所售圖書信息,故朱某某要求某某公司停止銷售涉案雜志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某某日報社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不影響本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十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日報報業集團(某某日報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在《讀報參考》雜志上刊登致歉聲明的義務,向原告朱某某公開賠禮道歉(致歉聲明須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送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在相關媒體上公開本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被告某某日報報業集團(某某日報社)負擔);
二、被告某某日報報業集團(某某日報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朱某某經濟損失六百元;
三、被告某某日報報業集團(某某日報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朱某某合理費用二千元;
四、駁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某某日報報業集團(某某日報社)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朱某某負擔5元(已交納),由被告某某日報報業集團(某某日報社)負擔2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路曉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郭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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