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鐘某某與鐘某某、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5-26閱讀量:(1577)
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東中法立民終字第8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鐘文群,系廣東格雷兄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溫東強,系廣東林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溫潔如,女,系廣東林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原審被告:鐘某某,男。
上訴人鐘某某不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東一法民一初字第3651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本案雙方已經事先約定,雙方因民間借貸產生的一切糾紛,均由廣州仲裁委員會東莞分會仲裁解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發生糾紛交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案件,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裁定,裁定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被上訴人鐘某某、原審被告鐘某某無答辯。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上訴人提出雙方另行約定因民間借貸產生的一切糾紛,均由廣州仲裁委員會東莞分會仲裁解決,但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本案上訴人鐘某某的住所地在東莞市寮步鎮,屬原審法院轄區,原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杜新春
審 判 員 李遠倫
代理審判員 王九龍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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