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張某離婚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27閱讀量:(1572)
王某某與張某離婚糾紛一案
民事判決書
(2014)含民一初字第00643號
原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水電工,住安徽省含山縣。
委托代理人:黃賢柏,安徽蔣平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安徽省含山縣。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含山縣新華書店員工。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吳程新獨任審理,于2014年12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黃賢柏、被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訴稱:原被告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雙方感情基礎差,性格嚴重不合,無法正常交流溝通。原告作為家庭的主要勞力,尤其是在下崗后,承受較大的經濟壓力和精神負擔,被告理應對原告多理解關心,然而被告缺乏夫妻間起碼的相互扶助意識,在原告為養家糊口多次意外受傷需要照顧的情況下,對原告漠不關心,在女兒的婚事上更是毫不尊重原告,直接排除原告及家人的參與,甚至在分居期間被告還將家中門鎖更換,使得原告有家不能回。被告的種種做法,導致雙方感情非常淡漠,令原告十分寒心,徹底對婚姻絕望,原被告雙方自2013年起持續長時間分居,期間感情仍然毫無改善緩和跡象,原告認為雙方婚姻生活感情基礎差,性格嚴重不合,導致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婚姻名存實亡,令原告不堪忍受,故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位于含山縣某某鎮望梅社區某某西路241-8號的房屋一套,價值約15萬元)。
張某辯稱: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在訴狀中所述與事實不符,也沒有如實陳述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是自由戀愛,相處一年后才結婚的,并非互不了解。原告每次外出做事,被告總是將原告生活安排妥當,給與關心與照顧。關于女兒的婚事,她們是自由戀愛,被告無法左右。
經審理查明:王某某與張某于1989年相識、自由戀愛,****年**月**日登記結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王某乙,現已成年。婚初,兩人夫妻感情尚好。后原被告雙方因女兒的婚事產生分歧意見,未能進行良好溝通,王某某遂訴至法院。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身份證、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屬合法婚姻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原、被告系自由戀愛而結婚,感情基礎較好。但婚后雙方因女兒婚事產生分歧,未能進行良好溝通。現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合為由要求離婚,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離婚。考慮到原、被告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注意加強溝通、相互包容,是能夠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張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吳程新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兼)書記員 羅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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