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楊某與安徽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27閱讀量:(2004)
楊某某、楊某與安徽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民事判決書
(2014)貴民一初字第00903號
原告:楊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
原告:楊某,女,****年**月**日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燃,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徽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凱亮,安徽天貴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楊某與被告安徽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黃蕓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9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楊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燃及被告安徽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凱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某某、楊某訴稱:2009年1月6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貴池區某某路與某某路交叉口西北角某某星城三期某某區某某室房屋一套,房屋總價款為21.3萬元,房屋交付時間為2009年5月30日前,并對保修責任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了房屋價款,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該房屋出現滲水、漏水等質量問題,被告安排人員進行了簡單的維修。之后原告再次找被告解決問題,被告拒不解決。原告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房屋滲水情況,金房物業也于2014年2月將該情況反映到被告處,但至今未解決,故原告具狀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67012.09元(以鑒定為準),被告對原告房屋進行徹底維修,采取措施保證原告房屋不再滲水、漏水,被告在原告房屋屋頂上安裝雨棚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安徽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辯稱:對于原告要求賠償損失部分,因原告未提供詳細清單,被告不清楚。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有異議,質保期按照相關規定已經超過5年,被告已沒有保修義務。原告以前已發現房屋存在滲漏現象,但原告并沒有采取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告對該部分損失應自行承擔責任。
經審理查明:2009年1月6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貴池區某某路與某某路交叉口西北角某某星城三期×區×室房屋一套,房屋總價款為21.3萬元,房屋交付時間為2009年5月30日前,原告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被告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城市商品住宅入住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被告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了房屋價款,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于2011年7月發現該房屋滲漏,被告安排人員進行了修補,2012年開始墻體滲水越來越嚴重,原告向物業公司反映,物業公司已將該情況報被告處,但問題至今未解決。2014年4月10日,原告向池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局投訴反映外墻滲水問題,經池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局調查核實:閣樓和客廳主臥靠近變形縫一側的外墻滲潮現象,墻體已發霉。
訴訟中,原告申請要求對訴爭房屋滲水原因、房屋滲水導致相關財產損失、重新裝潢所需費用進行司法鑒定。本院委托安徽秋浦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所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鑒定意見:訴爭房屋滲水原因是房屋面變形縫處滲水進入室內;房屋滲水導致相關財產損失、重新裝潢所需費用為20508.74元。原告支付鑒定費10000元。
上述事實有《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地產權證》、證明、《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調查報告》、《司法鑒定報告書》、鑒定費發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成立并生效。雙方當事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收取房屋后,發現房屋存在滲漏問題,并給其房屋裝潢造成了損失,被告作為房屋的出賣人,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提出的其它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徽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楊某某、楊某房屋滲水導致相關財產損失、重新裝潢所需費用為20508.74元及鑒定費10000元,共計30508.74元。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楊某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安徽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蕓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張靜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