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27閱讀量:(1577)
(2014)謝民一初字第00796號
原告:陶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安徽省淮南市人,駕駛員,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區。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安徽八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安徽省利辛縣人,駕駛員,住安徽省利辛縣。
被告:鳳臺縣某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鳳臺縣。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公司經理。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亳州市。
負責人:儲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該公司員工
原告陶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鳳臺縣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臺某某運輸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亳州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4日、1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陶某某委托代理人陳某某、被告某某財險亳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某某、曹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原告陶某某、被告劉某某、某某財險亳州中心支公司負責人儲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6月23日,被告劉某某駕駛鳳臺縣某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所有的牌號為皖D76185(牽引皖D8630掛)號車輛沿第二通道由西向東行駛至206國道與第二通道交叉路口闖紅燈,與沿206國道由南向北行駛的王某某駕駛的皖D61099號車相撞,事故致皖D61099號乘車人陶某某受傷,事發后,原告被送往淮南某某醫院集團總醫院進行治療。該起事故經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路巡邏大隊(2013)第34092013002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皖D76185(牽引皖D8630掛)號車在被告某某財險亳州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劉某某的侵權行為給原告身體和精神帶來了嚴重傷害,同時也給原告帶來經濟損失,依法應予以賠償,因肇事車輛在某某財險亳州支公司投保了車輛保險,故某某財險亳州支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直接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F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85681.51元。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主體資格;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證明此次交通事故發生事實及責任劃分情況;
3、病歷資料一組(住院病歷1份、門診病歷3份、住院費用明細1份、病情介紹書2份、影像影像報告書2份),證明原告傷情和住院及治療情況;
4、醫藥費票據8張,證明原告治療傷情產生醫療費25727.91元;
5、淮南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工商登記查詢信息、勞動合同、工資表及證明2份,證明原告收入情況及賠償應按城鎮標準計算;
6、交通費票據72張,證明交通花費669.20元;
7、安徽某某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鑒定費票據1張及鑒定產生交通費票據45張(500元),證明傷殘等級、“三期”、后續治療費以及鑒定產生費用;
8、劉某某的駕駛證及車輛行駛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駕駛員具備駕駛資格,車輛登記車主為被告鳳臺縣某某汽車運輸公司。
9、保單復印件3份,證明肇事車輛投保情況;
10、駕駛證復印件1份,證明原告具有駕駛資格。
被告劉某某、鳳臺某某運輸公司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某某財險亳州支公司辯稱,1、保險公司不是侵權人,原告起訴保險公司是基于肇事車輛與保險公司存在合同關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條款進行賠償;2、原告訴請醫藥費應與提供住院病歷及醫囑相印證,誤工費訴請依據不足,兩人護理需要依據且護理費要求過高,殘疾賠償金按照農業人口標準計算,精神撫慰金主張過高。
被告某某財險亳州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保險條款兩份,證明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進行賠償;
照片5張,證明原告提交的淮南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登記地址與事實不符,該企業不存在;
查勘跟蹤表1份,證明事發后保險公司去醫院核實原告的信息。
經庭審質證,被告某某財險亳州支公司對原告證據1、證據2、證據9的真實性及證明觀點沒有異議。對原告證據3、證據4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認為原告多次轉院治療應有相應轉院醫囑,用藥費用需與用藥清單一致,外購支架應有醫療機構證明且必要合理。對原告證據5、證據6的真實性及證明觀點均有異議,認為勞動合同、工資表、居住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交通票據連號不具有真實性。認為原告證據7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時間過早,導致傷殘、三期評定過高。證據8為復印件,無法核對,證據10與本案無關聯性。原告陶某某委托代理人對被告某某財險亳州支公司證據1、證據2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兩份證據的證明觀點有異議,認為原告作為受害人可以依法直接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對證據3的真實性有異議,經與陶某某本人核實,其不認可勘察登記表的簽字和手印是其本人所為,但認可勘察跟蹤表中記載內容。
經合議庭評議,對雙方當事人提交證據認定如下:原告證據1、2、9的真實性及證明觀點,某某財險亳州支公司沒有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原告證據3、證據4為病歷資料及醫療費票據,兩份證據反映,陶某某在淮南某某總院住院治療39天,花費醫療費用22461.91元,淮南第五人民醫院門診病歷、淮南第四人民醫院門診病歷記載內容為病情檢查、復查,產生檢查費用486元,不存在轉院治療情形,陶某某外購肩外展支架(2780元)用于手術治療,住院手術病歷中有相關記錄,故該兩份證據本院予以認定。原告證據5中勞動合同無勞動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工資表無納稅證明佐證,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不予認定。原告證據6中大部分交通票據存在連號現象,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觀點不予認定。某某財險亳州支公司對原告證據7提出異議,但理由不充分,且未在法定期限內重新申請鑒定,故該份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予以認定。原告證據8中駕駛人員駕駛資格及車輛營運資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已予認定,本院亦予以認定。原告證據10確與本案無直接關聯,本院不予認定。對于被告證據1、證據3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根據法律規定,陶某某作為交通事故被侵權人,可以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和保險合同約定范圍內直接向肇事車輛保險人主張權利。事故發生后,某某財險亳州支公司委托相關人員對陶某某傷情及護理人員情況、住所地情況、收入情況、工作情況進行查勘登記,陶某某雖對被告證據3中“陶某某”簽字和手印有異議,但其認可勘察跟蹤表中記載內容。經本院核實,陶某某在事故發生前,主要在市區建筑工地從事土建工作,農忙時回家務農。被告證據2主要證明目的抗辯原告證據5,原告證據5本院未予認定,被告證據2本院亦不予認定。
根據本院認定證據及雙方當事人陳述,本案基本事實認定如下:2013年6月23日,陶某某乘坐王某某駕駛的皖D61099號小型客車沿第二通道由西向東行駛至206國道與第二通道交叉路口時,被告劉某某駕駛皖D76185(牽引皖D8630掛)號車輛由西向東行駛至206國道與第二通道交叉路口闖紅燈,與皖D61099號小型客車相撞,致乘車人陶某某受傷。事發后,陶某某被送往淮南某某醫院集團總醫院進行治療,住院期間行右肱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住院39天,花費醫療費用22461.91元,出院后定期復查發生檢查費用486元。該起事故經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路巡邏大隊(2013)第34092013002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014年6月17日,陶某某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各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85681.51元。案件審理期間,陶某某依法申請對傷情和“三期”進行司法鑒定,經安徽新來蒂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陶某某右上肢功能部分喪失,評定為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因交通事故所致人體損傷的誤工期限為300天,護理期限為90天,營養期限約為60天,后續治療費約為7250元~8250元。
另經核實,皖D76185(牽引皖D8630掛)號車輛掛靠在鳳臺縣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該車輛向某某財險亳州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4月25日至2014年4月24日。事故發生后,皖D76185(牽引皖D8630掛)號車輛車主墊付醫藥費16000元。本院向陶某某居住地潘集區夾溝鎮某某村民委員會核實,陶某某平時在建筑工地承包工程,農忙時回來務農。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是陶某某系農業戶籍,各項請求的賠償標準如何確定。某某財險亳州支公司提交的查勘跟蹤表所反映陶某某工作生活情況與本院核實情況基本吻合,陶某某對查勘跟蹤表內容也不持異議,因此陶某某雖然為農業戶口,但其長期從事建筑行業工作,已脫離農村生活環境,其工作收入和生活成本也相應提高。本次交通事故中對陶某某身體造成損害,其勞動能力受限并構成十級傷殘,殘疾賠償金賠付標準應參照安徽省2013年安徽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114元/年計算。其誤工費應參照安徽2013年建筑行業平均工資122.4元/天計算。陶某某訴訟請求中醫療費25727.91元、護理費13106.4元、住院伙食費1170元、營養費1800元、精神撫慰金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交通費票據存在瑕疵,陶某某主張交通費669.20元本院不予支持,可按照5元/天的標準計算交通費。安徽新來蒂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陶某某傷情后續治療費約為7250元~8250元,為便于糾紛一次性解決,本院綜合確定后續治療費7750元。鑒于皖D76185(牽引皖D8630掛)號車輛在某某財險亳州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原告陶某某各項損失138697.31元由某某財險亳州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的保險限額內直接賠付。因肇事車輛被保險人已墊付醫藥費16000元,該筆費用應從損失總額中扣除,直接支付給皖D76185(牽引皖D8630掛)號車輛被保險人。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陶某某醫療費25727.91元、誤工費36720元(122.4元/天×300天)、護理費13106.4元(101.6元/天×2人×39天、101.6元/天×1人×51天)、住院伙食費1170元、營養費1800元、殘疾賠償金46228元(23114元/年×20年×10%)、精神撫慰金6000元、交通費195元(5元/天×39天)、后續治療費7750元,計138697.31元,扣除已墊付16000元,合計122697.31元。;
駁回原告陶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15元,鑒定費用2730元,合計6745元,由原告陶某某負擔1262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548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柏松樺
審 判 員 丁 奇
人民陪審員 張清蘭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高 帥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