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何某某、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27閱讀量:(1780)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佛中法民一終字第3105號
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原審原告)劉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
被上訴人(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
被上訴人(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黃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廣西壯族自治區臨桂縣。
上列兩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某。
上訴人劉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何某某、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審監民再字第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一、撤銷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92號民事判決;二、駁回劉某某的訴訟請求。原審案件受理費1686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21860元,再審案件受理費16860元,均由劉某某負擔。
上訴人劉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劉某某與何某某、黃某某是朋友關系,從2012年3月份開始,劉某某應何某某、黃某某的要求陸續出借款項給何某某、黃某某,合計75萬元。2012年6月23日,何某某、黃某某又要求劉某某出借59萬元用于周轉,由于金額較大,劉某某當天便要求何某某、黃某某簽下《借款合同》作為借款憑證。由于本案雙方是很好的朋友關系,平時借款經常沒有出具借條,劉某某本人也無相關的意識和經驗,包括最后一次的借款憑證《借款合同》也不完備。但從本案的所有證據來看,何某某、黃某某向劉某某借款的事實存在:其一,劉某某與何某某、黃某某是朋友關系,有借款的前提;其二,劉某某有出借相應款項的能力;其三,何某某、黃某某共同購房生活行為與其正常家庭的經濟往來不可共融,有借款的需求;其四,劉某某有多次追討欠款的記錄,且有錄音為證;其五,何某某、黃某某還款7萬元的事實可佐證其借款并還款的事實。原審法院關于本案的舉證責任分配存在錯誤,劉某某已充分完成舉證責任,提交的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證明何某某、黃某某有向劉某某借款并且償還部分款項的事實。何某某、黃某某并沒有任何證據足以證明劉某某沒有向其提供借款以及沒有欠款的事實。何某某作為成年人,不可能在沒有欠款的情況下承認自己欠款未還且償還部分款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審監民再字第3號民事判決,改判維持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何某某、黃某某答辯稱:一、本案雙方并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劉某某稱其向何某某、黃某某出借134萬元現金與事實及常理不符,沒有事實依據。按照常理,如果以現金方式出借款項,出借人均會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據作為已收款憑證,但本案全部借款以現金支付卻無任何收據,明顯與常理不符。劉某某稱其先后19次以現金交付借款給何某某、黃某某,其沒有要求出具任何收據,嚴重違背日常生活經驗。劉某某稱其在簽訂借款合同當天向何某某、黃某某交付59萬元現金缺乏證據證實,其陳述不符合日常生活經驗。根據劉某某陳述,雙方在金城酒店大廳簽訂《借款合同》,劉某某作為女性,若其進行如此巨大金額的款項交接,其必然將59萬元現金裝進大包并隨身攜帶至酒店,在大廳現場清點,如果真是在酒店交付,酒店有包房,應選擇在包房內進行,劉某某稱其在酒店交付現金59萬元不符合客觀實際。而且劉某某向何某某、黃某某支付如此大額現金后卻未要求出具收據極不合理。根據劉某某銀行賬號的流水清單,其取款總額只有13萬余元,且劉某某均是同日多次取款,每次支取2000至3000元不等,如此反常的取款,顯然并非交付何某某、黃某某的借款。另外,根據劉某某的銀行流水清單,其有銀行轉賬的交易習慣,而本案涉案金額高達134萬元,反而采用現金交付,與其自身的交易習慣并不相符。二、何某某沒有借款的需要。何某某與劉某某不是朋友關系,在簽訂《借款合同》之前雙方并不認識,當時何某某僅是為黃某某還款提供擔保才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何某某并未收到劉某某交付的借款。劉某某所稱的借款實質是其與黃某某打牌時黃某某輸給劉某某的數字。黃某某無力償還賭債時,劉某某要求黃某某按照賭輸的數字簽訂借款合同,企圖以借款的形式掩蓋賭博之實。三、何某某曾經付款并不能視為何某某、黃某某已收取本案的借款。何某某在借款協議簽字后,由于其不懂賭債不受法律保護,加之認為借款合同簽名就要負責的錯誤認識,在劉某某不斷催促還錢并且到何某某所在公司和家門口騷擾的情況下,擔心影響自己及其家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為避免家人受到騷擾,何某某被迫向劉某某支付7萬元,另外,何某某在錄音內亦從未表示收到過借款,只是陳述籌錢,何某某曾經付款及錄音均不能證明劉某某向何某某、黃某某實際交付過134萬元借款。
上訴人劉某某二審期間提交進賬單2份,以證明何某某參股的佛山市某某玻璃鋼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7日分兩筆向劉某某還款合共7萬元。
被上訴人何某某、黃某某質證認為:對其真實性無異議,對其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何某某在被劉某某追債追得很緊的情況下向劉某某支付7萬元,但并不能因此證明劉某某按借款合同向何某某、黃某某已交付134萬元。如終審判決本案借款不成立,何某某、黃某某保留追索該7萬元的權利。
被上訴人何某某、黃某某二審期間未提交新的證據。
對于劉某某二審期間提交的進賬單,因原審判決已就何某某向劉某某支付7萬元的事實作出認定,故本院不予審查。
經審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二審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劉某某與何某某、黃某某之間是否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劉某某向何某某、黃某某主張歸還本案借款本息,劉某某應舉證證明其已經向何某某、黃某某交付本案借款。對于劉某某所稱的其已經將本案借款交付何某某、黃某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主要理由如下:其一,劉某某稱其先后分19次以現金方式交付數額達134萬元的借款,但其卻未要求何某某、黃某某出具任何書面收款憑證,明顯不符合生活常理。雖然劉某某稱在前18次現金交付中黃某某曾就數額較大的借款出具6張收據,但劉某某并無證據予以證明,而且如果確有現金交付且有要求出具收據的先例,劉某某對于其所稱的最后一筆相對數額最大的59萬元借款以及匯總后達134萬元的借款卻未要求出具收據,行為前后不一致,亦與生活常理不符。其二,劉某某稱其出借本案借款的目的是賺取利息收入,在借款人黃某某并無穩定收入、借款利息尚不能按時結清、劉某某明知黃某某與何某某的關系并不為社會倫理所認同的情況下,卻持續滿足黃某某、何某某的大額借款要求,且未能提交經何某某、黃某某確認的任何關于本案借款本金匯總及利息計算方式的書面資料,劉某某對其行為與目的之間不相吻合之處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其三,在借款人黃某某并無穩定收入、劉某某對于黃某某的借款用途并不知情的情況下,劉某某仍密集向黃某某出借本案134萬元借款中的75萬元的可能性很低。其四,雖然雙方簽訂本案《借款合同》后何某某曾向劉某某支付7萬元,且在三次錄音資料中何某某亦對劉某某關于借款的問題和要求有所回應,但結合本案其他事實,不能據此認定劉某某已向何某某、黃某某交付本案借款。因劉某某未能證明其已經交付本案借款,原審判決駁回劉某某關于何某某、黃某某歸還本案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綜上,劉某某上訴所提,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860元,由上訴人劉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黃 維
審 判 員 吳綺擎
代理審判員 陳星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書 記 員 黃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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