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28閱讀量:(2099)
淮南某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王某某、葛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民事判決書
(2015)田民二初字第00015號
原告淮南某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150***07-1。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陶某,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王輝,安徽金天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年**月**日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
被告葛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某某裝飾公司經理,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系王某某丈夫。
委托代理人胡慶凱,男,1982年9月3日生,漢族,某某裝飾公司員工,系葛某某的外甥。
被告葛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
原告淮南某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銀行)訴被告王某某、葛某某、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銀行委托代理人陶某、王輝、被告葛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慶凱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告某某銀行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被告王某某、葛某某、葛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銀行訴稱:2014年3月5日,原告安成支行與被告王某某簽訂了《淮南某某銀行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700000元,貸款期限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年息9%。同日,原告安成支行與王某某簽訂一份《抵押合同》,約定王某某以其自有房產三套作為抵押,葛某某向原告安成支行出具《共有人同意書》三份,同意以上述三套房屋進行抵押。亦在同日,葛某某與原告安成支行簽訂一份《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后,原告安成支行按照約定向王某某發放貸款,但是王某某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償還借款本息。原告經多次催要無果,起訴至法院,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某、葛某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11645.33元,合計711645.33元,以及到實際付款之日的利息;二、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某以其抵押的房產對上述債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三、依法判令被告葛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四、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原告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適格。
2、被告王某某、葛某某、葛某某身份證復印件、王某某與葛某某結婚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證明被告主體資格適格。
3、個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據,證明原告與王某某之間存在借貸合同關系;原告向王某某發放貸款和王某某償還借款本息情況。
4、抵押合同、他項權證一份、共有人同意書三份,證明王某某以其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舜耕路南側某某青年商務公寓1214、1215、1216號三套房產作為抵押物,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5、人民幣借款保證合同,證明葛某某自愿為王某某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被告王某某、葛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庭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
被告葛某某未向本庭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
被告葛某某當庭對原告所有證據表示無異議,本院經審查對原告上述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上述證據審理查明的事實為:2014年3月5日,債權人某某銀行安成支行與債務人王某某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人民幣7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借款用途為經營周轉;年利率為9%的固定利率;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歸還方式為按月結息,到期一次償還本金,結息日為每月20日,借款到期時利隨本清;如果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的,債權人有權自該筆貸款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債務人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逾期罰息利率為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如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結息日付息,則自次日起計收復利。債務人在合同項下任何一筆借款本息發生逾期,債權人有權宣布合同項下已發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債務人提前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并有權處分抵押財產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同日,某某銀行與王某某簽訂《抵押合同》,王某某以其名下坐落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舜耕路南側某某青年公寓1214號、1215號、1216號三套房產為其個人借款700000元進行擔保,擔保期限自2014年3月5日始至2015年3月5日止,擔保范圍為主債權(本金)及其產生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主合同債務人應向抵押權人支付的其他款項、抵押權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利息、復利、罰息按主合同的約定計算,并計算至債務還清之日止。王某某丈夫葛某某在共有人同意書上簽名,同意王某某以登記于王某某名下的上述夫妻共有財產對王某某的借款設定抵押。亦在同日,葛某某與某某銀行安成支行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約定:葛某某自愿為王某某700000元借款向原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期限為主合同確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保證范圍為:合同所述主債權(本金)及其產生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主合同債務人應向抵押權人支付的其他款項、抵押權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兩份合同生效后,某某銀行依約向王某某發放貸款700000元,無任何違約行為。貸款發放初期,王某某尚能按期歸還借款利息,但是自2014年8月21日后,王某某不再還款,截止2014年10月26日,王某某尚欠某某銀行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11645.33元未償還。
另查明,王某某與葛某某系夫妻關系,借款發生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本院認為:某某銀行與王某某之間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某某銀行與葛某某之間簽訂的《保證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均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某某銀行已經按約履行發放貸款義務,王某某未能按約履行到期還息義務,已構成違約。王某某、葛某某作為共同債務人應當以夫妻共有抵押房產對王某某的借款承擔抵押擔保責任。葛某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當對王某某所欠債務在扣除抵押擔保以外部分向某某銀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葛某某承擔責任后,有權向王某某、葛某某追償。王某某、葛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某某銀行要求王某某、葛某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要求被告葛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請,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葛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淮南某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11645.33元,合計711645.33元(利息計算至2014年10月26日,之后利息隨本清償);
二、被告王某某、葛某某以登記于王某某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舜耕路南側某某青年公寓1214號、1215號、1216號三套房產對上述債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三、被告葛某某對本判決第一項債務在扣除王某某抵押擔保之外部分向淮南某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葛某某在承擔責任后,有權就已經承擔部分向王某某、葛某某進行追償。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916元,由被告王某某、葛某某、葛某某共同負擔。以上費用原告淮南某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墊付,被告王某某、葛某某、葛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淮南市財政局(032),開戶行:工商銀行淮南舜耕支行,賬號:13***88)。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劉 芳
人民陪審員 王祥躍
人民陪審員 王桂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蔡珊珊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