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28閱讀量:(2106)
現今,離婚已然成為普遍現象。許多當事人選擇以平和的方式離婚——協議離婚。這種時候就涉及到離婚協議書的制作問題。那么離婚協議書應包括哪些內容?在制作時又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地方呢?現在就由小編來做出解答。
一、離婚協議書的內容
一般來說離婚協議書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等。
(二)雙方同意離婚的表示。如:雙方是自愿離婚,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三)對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這里指的是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以及對子女的探視問題。
(四)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即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及期間所負共同債務進行的分割。
(五)一方有困難另一方實施經濟幫助的具體時間,內容包括無房屋產權無房可居一方的居住問題如何解決。
(六)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對一方有法定過錯的,即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七)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八)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九)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上述離婚協議書包含的內容并不是所有離婚協議書都必備的,要視實際情況而定。如離婚時無子女,則不存在撫養權和探視權的問題。如不存在需要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也就不在協議內容里體現。
二、制作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必須雙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脅迫手段簽訂協議的,協議的該部分是無效的。比如對財產協議的某部分,威脅不簽就要殺害對方、或對方的親屬,被逼方無奈簽署的部分,即是無效的。
(二)應由雙方親自簽署,不得由他人代簽。離婚是具有人身屬性的問題,是不能代替的,離婚協議書也不能由其他人代簽。
(三)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如雙方離婚,規定另一方不得離家,即所謂的離婚不離家,這一條款違法了《婚姻法》的規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無效的。
(四)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協議中以撫養費為籌碼,約定放棄探視權不付撫養費,這一條款因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
(五)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
(六)協議應當履行。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經過法院認可,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七)離婚不得再附其他條件和期限。
綜上,離婚協議書的具體內容依實際情況不同,或有差異。但是基本的信息還是必備的。另外,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應當在自愿平等基礎上,兼顧法律和情理,否則可能出現無效情形。如果仍有疑問,建議咨詢律師,以免日后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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