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史某與田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29閱讀量:(1959)
安徽省固鎮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固民一初字第00499號
原告:史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固鎮縣。
被告: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固鎮縣。
委托代理人:孟云東,安徽民之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史某與被告田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審判員沈云鵬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4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史某、被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云東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史某訴稱:史某與田某某經人介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田某某。由于雙方婚后關系一般,且常為生活瑣事吵鬧,已分居十多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共同財產有平房三間,位于某某街房屋一套。請求法院判決史某與田某某離婚,婚生子田某某由史某撫養,田某某每月付撫養費1000元至獨立生活止,三間平房歸田某某所有,某某街房屋歸田某某所有。
田某某辯稱:史某主張的夫妻感情破裂不屬實,雙方婚后雖有分開生活現象,不是因為感情不和,而是為了生活分別在外打工,不同意離婚。另外,史某訴狀所稱的三間平房是田某某婚前所蓋,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經審理查明:史某與田某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田某某。婚后,史某與田某某于2012年3月在固鎮縣任橋鎮某街購買門面房壹間,共三層。
上述事實有史某的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購房證明及庭審筆錄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史某雖主張因感情不和與田某某長期分居生活,但沒有證據證實,也沒有其它證據證明與田某某的夫妻感情確以破裂,故史某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史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沈云鵬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書記員 任啟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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