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歐某某,歐某某,歐某某妨害公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29閱讀量:(1928)
廣東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茂信法刑初字第194號
公訴機關信宜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廣東省信宜市人,漢族,住信宜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信宜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辯護人莫遠思,廣東前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廣東省信宜市人,漢族,住信宜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抓獲,5月24日被信宜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被告人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廣東省信宜市人,漢族,住信宜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信宜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信宜市人民檢察院以信檢公訴刑訴(2014)2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歐某某、歐某某、歐某某犯妨害公務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信宜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俞立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歐某某及其辯護人莫遠思,被告人歐某某、歐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信宜市水口鎮人民政府接到舉報,轄區內某某村某某村村民陸某某去世后其家屬違反殯葬改革規定進行土葬。當天晚上,水口鎮政府指派分管社會事務工作的領導周某某,帶領信宜市水口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工作人員丁某某、梁某某、陳某某、陳某某、阮某某等六人在某某村支部書記雷某某的帶路下,前往調查了解情況。當晚20時許,周某某等人到達被告人歐某某、歐某某、歐某某、歐某某(另案處理)自建屋的地堂前,被告人歐某某、歐某某、歐某某等十多名歐家人對前來執行公務的周某某等人強行阻攔。當周某某當場表明身份后,被告人歐某某、歐某某、歐某某等人便對執行公務的周某某等人實施毆打、阻攔,導致周某某等人受傷。經廣東省茂名市某某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周某某、丁某某、梁某某、陳某某、阮某某、雷某某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另查明,信宜市是廣東省規定的遺體火化區,信宜市水口鎮社會事務辦公室負責水口鎮范圍內的民政工作。
以上事實,三被告人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歐某某、歐某某等人證言,被害人周某某、丁某某等人的陳述,抓獲經過,辨認筆錄材料,現場勘查記錄,廣東省茂名市某某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書,《廣東省殯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規劃》、《廣東省遺體火化區和土葬改革區范圍》、《信宜市深化簡政強鎮事權改革實施意見》復印件,信宜市水口鎮政府《關于周某某等同志執行公務的證明》、《關于周某某等七位同志職務、身份的證明》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歐某某、歐某某、歐某某對其犯罪事實亦供認在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某某、歐某某、歐某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歐某某、歐某某、歐某某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歐某某的辯護人辯稱:鎮一級政府沒有法律授予的殯葬執法權,水口鎮政府工作人員的說服、教育工作不能認定為執行公務,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經查,《殯葬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根據《信宜市深化簡政強鎮事權改革實施意見》的規定,信宜市水口鎮社會事務辦公室負責水口鎮范圍內的民政工作,周某某帶領信宜市水口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工作人員及某某村班干部雷某某執行殯葬管理工作的行為屬于執行公務。辯護人所辯無理,本院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歐某某、歐某某、歐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歐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執行: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歐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執行: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12月22日止。)
三、被告人歐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執行: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曹 登
代理審判員 許曉明
人民陪審員 楊智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馮 艷
何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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