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邢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6-01閱讀量:(1238)
劉某某與邢某某離婚糾紛一案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安民一初字第30號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志剛,甘肅騰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邢某某。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邢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曹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相識戀愛。2011年8月舉行結婚儀式同居生活,2012年1月11日生女孩邢某某,2013年2月8日生男孩邢某某,2013年9月23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因婚前缺乏了解,共同生活期間被告多次打罵原告。現無法與被告共同生活,請求與被告離婚,女孩由原告撫養,男孩由被告撫養,另2014年8月份在位于定西市安定區某某房產購買了一套樓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
被告辯稱:原告訴稱的相識時間、舉行結婚儀式及孩子基本情況屬實。因雙方系自由戀愛、婚后夫妻感情好,被告雖因生活瑣事打了原告,但夫妻感情尚好,故被告不同意離婚。原告訴稱的房屋均系借款購置,尚未交付。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相識戀愛。2011年8月舉行結婚儀式同居生活,2012年1月11日生女孩邢某某,2013年2月8日生男孩邢某某,2013年9月23日在會寧縣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2014年8月份在位于定西市安定區某某房產購買了一套樓房,首付款110000 元,其余房款屬按揭貸款。原告有個人財產“黑馬”牌自行車一輛。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結婚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因生活瑣事爭吵打鬧致使夫妻感情產生裂痕,導致雙方分居生活。原、被告現應多交流、多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尊重,和睦相處,努力改善夫妻關系,雙方尚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有和好希望,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 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邢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曹 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高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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