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訴慕某民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6-01閱讀量:(1351)
楊某某訴慕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
民事判決書
(2015)慶城民初字第24號
原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白宗禮,甘肅凌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慕某某。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慕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桂彬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宗禮與被告慕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2014年6月16日,被告以做某某井場等生意需資金周轉為由,經王某介紹,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親筆書寫了《借條》,《借條》載明借款金額為200000元,月利息6000元,即利率3%;借款期限為2個月。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約定歸還借款本金,自2014年10月16日起亦未清息,經原告數次催要,被告均借故拖延。現訴請被告歸還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慕某某辯稱,原告陳述的借款經過屬實,其同意歸還借款,但因其資金周轉困難,申請延遲還款。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被告以做某某井場等生意需資金周轉為由,經王某介紹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親筆書寫了內容為:“借條今借到楊鵬峰現金貳拾萬元整。(200000.00元)還款時間為兩個月(2014年6月16—2014年8月16號)每月利息共計6000元。借款人:慕某某證明人:王某2014年6月16日”的借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約定歸還借款本金,2014年10月16日后亦未清息,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借故拖延。原告遂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借條等證據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慕某某之間的借款行為系雙方在某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形成的,所達成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為有效合同,被告慕某某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償還義務,現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原、被告雙方關于利息的約定超出了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對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慕某某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原告楊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2%的月利率承擔自2014年6月16日至借款還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三份,上訴于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必須按照判決書所規定的期限自覺履行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一方不履行的,對方應在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逾期則視為放棄權利,法院將不再受理。
審判員 黃桂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 臧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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