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訴黃平縣某某廣電局頒證行政行為案一審行政裁定書
發表于:2015-06-01閱讀量:(2288)
貴州省黃平縣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4)黃行初字第24號
原告:李某某,男,****年**月**日生,苗族,黃平縣人。
委托代理人:饒文武,貴州興科黃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平縣某某廣電局,住所地:黃平縣新州鎮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楊某,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徐建民,北京市瑞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凱某,女,****年**月**日生,苗族,黃平縣人。
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黃平縣某某廣電局頒發給第三人凱某的《娛樂經營許可證》(注冊號:522622600020414)具體行政行為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以已經與第三人和解為由,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00元,減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 張光祝
審判員 龍光瑞
審判員 任家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楊 敏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