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陳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6-02閱讀量:(1231)
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O14)潮安法民二初字第208號
原告:陳某某,男,住汕頭市澄海區。
委托代理人:徐英鵬,廣東粵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住潮州市潮安區。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陳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英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原、被告前有業務往來,被告向原告賒購木地板。2014年5月14日經原、被告雙方進行結算,被告出具《欠條》交由原告存執,確認共結欠原告地板貨款人民幣23429元,并承諾2014年6月20日前還款。但期限屆滿之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仍不履行還款義務。請求判令被告立即付還原告貨款人民幣23429元及該款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法院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
1、原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
2、被告人口信息查詢表復印件1份,證明被告的身份情況。
3、欠條復印件1份,證明被告結欠原告貨款并承諾還款期限的事實。
被告陳某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答辯,也沒有提供抗辯證據,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利。本院對原告所訴事實和提供的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原、被告之間的買賣關系未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成立、有效。被告結欠原告貨款人民幣23429元,有其所立的欠條和原告庭審陳述內容予以佐證,可予認定。被告怠于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訴請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貨款和自起訴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付還原告陳某某貨款人民幣23429元及該款利息(計算方式: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86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該款已由原告預交,原告表示同意墊付,被告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逕付還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建新
代理審判員 魏國媛
人民陪審員 鄞蓓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吳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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