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6-02閱讀量:(2438)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昌民初字第08576號
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某某停車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海淀鎮草橋7號某某公司辦公樓。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馮西科,陜西扶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某某村民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尤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該村民委員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鄭國柱,北京市浩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某某停車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某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某村委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審判員林燕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陳英方、孫玉鳳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某某、委托代理人馮西科,被告(反訴原告)某某村委員的委托代理人鄭國柱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反訴被告)某某公司訴稱:我公司與某某村委會管理的某某產業園會員服務中心于2013年8月8日簽訂了一份《某某小區停車場委托管理協議》。該協議約定,我方對位于北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某某村某某產業園的某某小區停車場進行管理,維護停車場設施及治安秩序。我公司的主要義務是:購買停車管理的設備設施;雇傭員工,所有員工每月工資總額46000元,我公司將停車場全部收入上交給某某村委會,其下月初撥付上月的工人工資,再由我方支付給工人;支付停車場公共停車責任保險費;承擔車場各項稅務支出。雙方約定,車場收入及盈利分成模式是:停車場收入-員工工資-固定資產折舊=車場盈利,我公司繳納營業稅及車位責任保險后,車場盈利按照我公司六成、對方四成分成。截止到2014年4月11日,該車場辦理了停車收費服務卡548張。每張卡每月服務費100元,每張卡服務5個月,合計270000元。辦卡時,是某某村委會拿著我公司的票據開收據收款。從2014年2月1日起,某某村委會以各種理由拒不撥付工人工資,導致我公司無法正常經營。我公司多次與其協商,其不僅不支付工資,還要求我公司退場。無奈之下,我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某某村委會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后雙方于2014年4月11日辦理停車場管理交接手續。某某村委會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為維護我方的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1、原被告解除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2月1日至4月11日期間的工人工資108200元;3、被告返還原告信譽保證金35000元;4、被告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期間停車場分成44000元;5、被告支付原告購買停車管理遠程控制系統及藍牙卡以及其他配套設施費用共計59700元;6、被告支付停車服務卡押金款54800元。庭審中,某某公司將其訴訟請求變更為:1、原被告解除合同;2、被告返還原告三聯收據100本;3、被告支付原告墊付的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4月11日工人工資106000元;4、被告返還原告信譽保證金35000元;5、被告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4月11日停車場收入分成9930元;6、被告支付原告購買停車管理遠程控制系統及藍牙卡費用63200元;7、被告返還停車服務卡押金32500元。
被告(反訴原告)某某村委會辯稱:不同意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雙方簽訂某某小區停車場管理協議后,某某公司提供的管理人員人數自始至終沒有達到約定的23人,年齡都在50歲以上,與協議約定不符。某某公司在協議履行期間,存在大量違規違紀行為。從2014年1月至3月,某某公司違紀扣分情況嚴重,由于其管理不善,給業主造成損失,也給我方造成影響惡劣。合同解除是因為某某公司違約所致,因此其支付的設施費用不應由我方承擔。
被告(反訴原告)某某村委會提出反訴稱:2014年3月19日,某某公司向我方提出解除合同并退場,導致我方不得不高價聘請其他公司來合作,我方因此遭受的損失應由某某公司承擔。藍牙卡押金是會員向我方繳納的押金款,退卡時需要返還給會員,某某公司解約后未將我方交付的押金款20000元退還給我方。某某公司在履行協議期間,即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3月19日,車輛管理人員實際人數為15人,其中14人超過50周歲。我方每月按照23人的標準支付某某公司工人工資46000元,其應將我方多付的工資予以退還。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判決:1、被反訴人退還藍牙押金款20000元;2、被反訴人賠償反訴人解約損失50000元;3、被反訴人退還工人工資96000元;4、被反訴人賠償設備設施及園區環境維護更新費50000元。庭審中,某某村委會將其第三項反訴請求變更為:被反訴人退還工人工資80000元,其余反訴請求同反訴稱。
原告(反訴被告)某某公司針對反訴答辯稱:停車收費及藍牙卡押金是由反訴人實際收取的,向車主提供的票據蓋有我公司的公章,車主必然認為是我公司收取押金,因此反訴人必須將押金退還給我公司。反訴人連續兩個多月未按合同約定向我公司支付工資,經多次協商未果后,我公司提前向反訴人寄發了解除合同通知書,并與反訴人協商后才離場。根據本地的用人成本,協議中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可能雇傭到符合條件的員工,我公司已經實際支付了工人工資及生活費等,不存在退還多余工資一說。設備設施是我方出資購買,園區環境維護更新費更是無從談起。總之,雙方簽訂的協議原本就顯失公平,請求法院查明事實,公正裁決。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8日,某某公司(乙方)與某某村委會管理的某某產業園會員服務中心(甲方,以下簡稱:某某產業園)簽訂《某某小區停車場委托管理協議》,約定:“第一條、甲方要求乙方車管人員提供的服務項目:某某產業園車場停放有序,收費管理正規,負責對某某產業園停車場成品及設施設備提供看護。第二條、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人員的數量、標準、服務期限及地點:1、甲方聘用乙方車輛管理人員22名、項目經理1名,共23人(南區共設5個崗,北區共設4個崗)。3、年齡應在18至45歲之間。4、服務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5、服務地點:北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某某村某某產業園。第三條、停車場支出預算:1、乙方支付車場管理人員費用及所雇用員工的社會保險。2、乙方支付停車場公共停車責任保險費。3、車場收入所產生的各項稅務支出由乙方承擔。第四條、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對乙方提供的停車場管理人員有領導權、管理權和建議權,并有權對乙方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發現問題要求乙方及時整改。2、有權要求乙方調換認為不合格的車輛管理人員。二、乙方的權利義務:1、負責停車場具體管理,車輛辦證收費,指揮疏導車輛,停車入位、停放有序。3、滿足甲方對車輛管理人員的要求及數量,對甲方提出的不合格人員在兩日內調整完畢。6、負責向車輛管理人員提供服裝等基本保障,并保證每月按時、全額發放車輛管理人員的工資及福利。9、出資完善安裝車場交通標志、標線、擋車器、起落機、減速帶、停車場須知指示牌等停車場所需設備設施。第五條、車場收入及盈利分成:2、停車場收入-員工工資-固定資產折舊=車場盈利,車場停車位責任保險及車場收入營業稅由乙方支付,車場盈利按照甲四、乙六的方式雙方分成(盈利分成按年度結算,乙方自負盈虧)。3、乙方于次月1日按月向甲方預支員工工資現金46000元。(固定資產折舊按五年計提)。第七條、違約責任:2、除法定不可抗力因素或合同解除、終止相關規定的,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單方面終止合同的,違約方需賠償因終止合同給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失。第八條、其他:2、乙方需向甲方35000元(叁萬伍仟元)信譽保證金,協議期滿后甲、乙協商無異議,協議不再續簽甲方全額退還乙方信譽保證金。”
該協議簽訂后,某某公司給付某某村委會信譽保證金35000元,并在合同履行地點安裝藍牙系統、停車設施、標識等,負責某某小區停車場的日常管理。停車場開始運營后,某某村委會負責為車主辦理停車卡,按照100元/張的標準收取停車卡押金并按100元/月的標準收取停車服務費,其向車主出具的收據上蓋有某某公司公章。合同履行期間,某某公司提供的車輛管理員不足23人,且均超過合同約定的年齡上限。某某村委會按照約定支付工人工資至2014年1月,之后以小區車輛管理不善及管理人員形象方面存在瑕疵為由拒絕支付工人工資。2014年2月23日,某某村委會向某某公司發出《關于小區車輛管理及保安形象的函》,要求某某公司對停車場管理存在的問題予以整改,并要求按《秩序維護部月工作量化考核細則》進行考核。同年3月19日,雙方就合同解除及某某公司退場一事進行磋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同年4月8日,某某公司向某某村委會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要求其三日內前來協商合同解除的善后事宜。2014年6月,某某公司訴至本院,訴訟請求同訴稱。
庭審中,某某公司提交施工合同書及發票,證明其為安裝遠程控制系統及購買藍牙卡、安裝交通標識、停車設施等投入資金63200元。某某村委會認為該項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無法確認。某某公司提交解除合同通知書及快遞回執單,證明其于2014年4月8日向某某村委會發出解除合同書面通知,某某村委會對此不予認可。某某公司提交《退場交接單》和《物業物品清單》,證明其于2014年4月11日完成交接手續并退場。某某村委會認為交接單上某某產業園會員服務中心負責人下方簽名的“趙亮”并非該單位職員,且無單位公章,故不予認可。某某村委會提交員工過失單、照片、車輛被砸被劃情況說明等,證明停車場管理不善,車輛管理員存在違紀違規行為,并給車主造成損失。某某公司對上述照片及車輛受損情況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停車場由其自行管理,其已對上述情況予以處理,故與本案不存在關聯性。某某村委會提交工資表8份,證明其支付己方6名停車場工作人員的工資74400元,該部分費用應由某某公司負擔。某某公司認為上述人員的工資與本案無關。
庭審中,雙方一致認可,已收取的停車卡押金,其中20000元交由某某公司保存,剩余部分在某某村委會處。某某公司同意將上述20000元押金款交還給某某村委會,由某某村委會在車主退停車卡時向車主退還押金。某某村委會陳述,其未存留蓋有某某公司公章的三聯收據。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某某公司提交的舉報情況回復、某某小區停車場委托管理協議、施工合同書及發票、工資發放記錄、關于小區車輛管理及保安形象的函、解除合同通知書、退場交接單及物業物品清單、職工花名冊及身份證復印件、考勤表、車位明細表、照片、收據、會議紀要、溫馨提示、快遞回執單,某某村委會提交的委托管理協議、會議紀要、員工過失單及照片、關于小區車輛管理及保安形象的函、押金收據、身份證復印件、車輛被劃被砸情況說及照片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某某產業園會員服務中心系某某村委會下屬的辦事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因自身經營管理需要與某某公司簽訂《某某小區停車場委托管理協議》后,應由某某村委會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某某村委會對此亦予以認可,現雙方因合同解除發生糾紛,某某村委會系本案的適格主體。
某某公司與某某村委會簽訂的上述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該協議履行期間,某某村委會延期支付工人工資,某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現雙方均無繼續履行合同之意愿,且某某公司已將涉案的停車場交歸某某村委會管理,故該協議已實際解除。某某公司提交退場交接單及物業物品清單,證明其于2014年4月11日完成交接并退場,某某村委會雖不予認可,但未能說明交接的具體時間及過程,其提交2014年3月19日的會議紀要中未載明交接或退場時間,且雙方在該次會談中未能就工資支付、損失賠償等問題協商一致,故協議解除時間應為雙方完成停車場交接之日,即2014年4月11日。某某村委會未按照協議約定及時支付工人工資,構成根本違約,應當承當相應的違約責任。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在涉案停車場安裝設備設施并安排人員提供車輛管理服務,履行了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其提供的車輛管理人員雖與合同約定人數、年齡不符,但考慮到合同約定的人均工資標準相對較低,且某某公司實際完成了停車場的日常管理及服務,故不構成違約。
雙方當事人的各項訴訟請求,逐一論述如下。一、某某公司要求返還三聯收據100本,某某村委會否認其持有某某公司的空白收據,某某公司亦未提交相關證據加以佐證,故其該項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工人工資,某某村委會應當按照約定足額支付合同履行期間的工人工資,某某公司要求其支付2014年2月1日至4月11日的工人工資,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體數額,某某村委會對某某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及工資發放記錄不予認可,但未提交相反證據,按照合同約定上述期間的工人工資須由某某公司代為發放,本院對其工資發放記錄中未超出合同約定工資金額的部分予以支持。某某村委會明知某某公司提供的車輛管理人員未達到合同約定人數,仍按約定的工資金額支付了2014年2月1日之前的工資,現其以實際人數不足為由要求返還多付的工資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三、信譽保證金35000元,根據合同有關條款,雙方約定的信譽保證金系某某公司對其履約誠信及服務質量的概括擔保,鑒于該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間確實存在管理不善等情形,本院依據合同履行情況,酌情確定某某村委會返還信譽保證金20000元。四、停車管理遠程控制系統及藍牙卡費用,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投入資金在停車場安裝該項設備,合同解除必然導致其無法收回上述成本,故某某村委會應當賠償某某公司該項損失,具體數額,本院依據某某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及正式票據予以確定。某某公司在庭審中提交購買交通標識、安裝其它停車設施的發票,并要求某某村委會支付上述費用,但其未提供證據佐證上述票據與涉案停車場相關聯,故其該部分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五、停車場收入分成,由于合同履行時間不足一年且雙方當事人辦理退場交接時未對停車場的收支情況進行結算,某某公司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停車場的盈利狀況,故其主張的收入分成,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六、某某村委會主張的解約損失、設備設施及園區環境維護更新費,缺乏法律及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同時指出,雙方當事人各持有部分停車服務卡押金,某某村委會向案外人出具的押金收據上蓋有某某公司印章,考慮到某某公司已從涉案停車場撤出,已收取的停車服務卡押金由某某村委會統一保存并由其負責辦理押金退還事宜更為便利,雙方當事人亦對此達成一致,本院不持異議。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某某停車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某某村民委員會下屬某某產業園會員服務中心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簽訂的《某某小區停車場委托管理協議》解除。
二、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某某村民委員會給付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某某停車管理有限公司工人工資十萬五千五百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行。
三、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某某村民委員會給付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某某停車管理有限公司購置停車管理遠程控制系統及藍牙卡費用四萬六千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行。
四、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某某村民委員會返還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某某停車管理有限公司信譽保證金二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行。
五、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某某停車管理有限公司給付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某某村民委員會停車服務藍牙卡押金二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行。
六、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某某停車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七、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某某村民委員會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四千九百九十九元,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某某停車管理有限公司負擔一千二百六十九元,已交納;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某某村民委員會負擔三千七百三十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反訴案件受理費四千五百四十元,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某某村民委員會負擔四千二百四十元,已交納;原告(反訴被告)北京某某停車管理有限公司負擔三百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林 燕
人民陪審員 陳英方
人民陪審員 孫玉鳳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周鑫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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