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黎某某與蔡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6-03閱讀量:(1804)
某某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湛開法民一初字第218號
原告:黎某某,男,住某某市麻章區。
委托代理人:薛亞錦,廣東自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蔡某,女,現租住某某經濟技術開發區。
原告黎某某訴被告蔡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勝獨任審判,后轉入普通程序,依法由審判長沈碧清、審判員黃勝、代理審判員李國棟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薛亞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蔡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1月份期間蔡某因欠債被他人逼債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5000元,并口頭承諾在2014年2月份拿到某某酒店給被告的提成和工資后全部歸還給原告。蔡某因欠別人的賭債被人扣押其所有的粵G×××××小轎車,2013年11月5日凌晨被告叫原告拿現金23000元到某某(棋牌樓)后面的停車場交給債主。另外12000元蔡某分三次5000元、4000元、3000元在某某酒店借原告現金用于歸還他人的債務。但到還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催被告還款,被告都以沒錢為由不予歸還。原告持有與被告的通話錄音,可證實被告欠原告借款。請求:一、被告返還原告借款人民幣35000元;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在本院2014年10月8日開庭審理后,于2014年10月9日來到本院表示其記錯時間因此未出庭,由審判員黃勝對其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被告表示原告所出示的錄音是原、被告之間的談話,但其辯稱錄音中的內容不屬實,原、被告之間以前曾是男女朋友關系,雙方的財產共用,被告并沒有借到原告錢。
本院查明:原告黎某某與被告蔡某為朋友關系。2013年底,被告蔡某因欠他人債務,向原告借款數筆共35000元用于償還他人債務。之后原告向被告要求償還該35000元欠款,被告均以沒有錢拒不償還。
另查明,被告蔡某租住于某某經濟技術開發區埡田村,租住時間已超過一年。
根據原告黎某某的訴訟保全申請,本院于2014年8月21作出(2014)湛開法民一初字第218號之一、之二民事裁定書,分別查封原告所有的粵××××××小轎車、被告所有的粵G×××××小轎車。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材料予以證明:租賃協議書、原、被告談話錄音、詢問筆錄。
本院認為,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原告黎某某與被告蔡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有錄音為證。被告蔡某對該錄音是原、被告雙方的談話并不否認。在原告提交的錄音中,被告對其欠原告35000元借款并不否認,但表示沒有錢償還。被告辯稱其當時所說的話并不屬實,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視聽資料也是法定證據一種,在被告沒有相反證據證明該錄音資料內容不真實的情況下,本院對該錄音資料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原、被告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被告尚欠原告35000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被告向原告借款已近一年時間,原告已向被告催討但遭拒,原告現請求被告償還借款35000元,應予支持。
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不到庭參加訴訟,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應予自負。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蔡某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黎某某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件受理費675元、訴訟保全費370元,由被告蔡某負擔。該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已由原告預交,本院不予退還,由被告在償還欠款的同時逕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沈碧清
審 判 員 黃 勝
代理審判員 李國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陳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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