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公平可否撤銷?
發表于:2015-06-09閱讀量:(3558)
法律是保護大家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基于此,法律是最需要公平正義的。法律管的就是不公平、不正義之事。
而協議體現的是自由平等、意思自治的精神,雙方可自由協商,達成一致,簽訂協議,則雙方需受協議條款的約束。
則若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分割的并不公平,但又是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精神的體現,則能否予以撤銷呢?
離婚協議學問多:《離婚協議黑洞》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要建立在基本公平的基礎上,如果離婚時簽訂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顯失公平,可以申請撤銷。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詳細的,戳:《簽了離婚協議能反悔嗎》
可見要想撤銷不公平的離婚協議必須滿足一下兩個條件:
1、一方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
協議除了講究自由平等、意思自治的精神外,還需講究誠實信用,因此如果一方在分割財產時沒有欺詐和脅迫的情形,法院就不能撤銷雙方所訂立財產分割協議。
所謂脅迫,指以當事人或其親人的生命等相威脅等情形。
所謂欺詐,是指在離婚時,以欺詐、欺騙的方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以欺詐的方式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按民訴法規定予以制裁。
在分割財產時,原則上照顧無過錯一方。
2、在時間上也有規定,就是男女雙方訂立離婚協議后一年以內,如果超過一年,法院將不會受理。
這是因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1年,從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從而可以看出,當事人如果認為離婚協議不公平,特別是有關夫妻共有財產分割不公平時,只有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離婚協議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離婚協議。
而在認定一方是否存在欺詐或者脅迫時,由于對法律的不了解加上舉證又比較困難,當事人如果碰到在離婚后,認為離婚協議財產分割不公平時。
最好先咨詢一下婚姻方面的律師,提供一個幫助和建議,以免當事人的權利等不到及時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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