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必須符合哪些法定條件?
發表于:2015-06-09閱讀量:(3532)
俗話說:“離婚時流的淚都是當時戀愛時腦子進的水,”那離婚后腸子都悔青了何嘗不是離婚時太草率的結果的。
離婚的時候只想著內心痛苦,感覺好像失去了全世界,就全然不為自己爭取多一點的財產,草率的簽了離婚協議。
法律不會為你的草率買單,但若是有人利用你的草率,侵犯了你的利益,則也是不能容忍的,那快隨小編一起看看什么時候你能撤“腦子進水”簽下的財產分割協議呢?
不要說小編不幫你哦:《簽了離婚協議能反悔嗎》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據此,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已經生效,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一般情況下一方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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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不協助另一方辦理過戶手續,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履行相應的義務。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因此,離婚當事人只有在受到欺詐、脅迫等情況下簽訂協議,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才能請求進行變更或撤銷。
所謂欺詐,是指夫妻一方故意把不真實的情況當做真實情況來表示,目的在于使他方發生誤解,并進而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的行為。
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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