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某與貴陽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6-15閱讀量:(1821)
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筑觀法民初字第648號
原告吳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住所地湖北省黃岡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遠義,貴州北斗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貴陽某某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某某新區某某。
法定代表人任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曉文,貴州圣倫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該公司員工。
原告吳某某訴被告貴陽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張錚獨任審判,于2014年5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遠義,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曉文、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某某訴稱:被告稱在貴陽某某步行街設立“某某夢想城”大型商場,以優惠條件聯營方式對外招商,2013年6月2日,被告與原告簽訂《聯營合同》,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對合同期限的約定為:合同期限為36個月,從2013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1日,被告同時說明,商場初步定在12月末開業,具體時間以實際開業時間為準(被告將書面通知正式開業時間),即合同期限將從被告商場正式開業時間起算36個月。合同簽訂后,被告向原告收取了15000元履約保證金,之后被告又要求原告支付了消防基建費4500元;后原告進場裝修并購置相關設備,為此花費110000余元。2013年6月29日,在商場還未具備開業條件的情況下被告告知先試營業,待商場條件全面成熟后預計10月1日再通知正式開業,但10月1日被告仍未正式開業,被告又說推遲到圣誕節正式開業,但直至今年3月,被告也一直未正式開業,整個商場一直在試營業狀態。2014年3月23日,被告突然發出通告,告知要解除之前與原告等人簽訂的《聯營合同》,整個商場要重新裝修,裝修后要重新變換經營模式,原告要想裝修后再經營的,需重新按照被告的規定簽訂租賃合同并交納巨額入場費等費用。原告不同意,與被告協商在裝修后繼續履行《聯營合同》,被告不予認可,并強行關閉了整個商場,強行毀約。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并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為此,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1、要求被告履行與原告簽訂的《聯營合同》,合同期限應從被告正式營業時起算(如被告要裝修商場,被告裝修后應繼續履行與原告簽訂的《聯營合同》,合同期限應從被告裝修后正式營業時起算)。如被告要強行單方解除《聯營合同》,被告應賠償原告的裝修損失110000元,貨品運費損失27726元,并退還原告所交納的保證金15000元;2、被告應退還違規收取原告的消防基建費45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我公司愿意繼續履行《聯營合同》,被告沒有提出解除《聯營合同》,原告的訴請沒有依據。此外,《聯營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合同的有效期,雙方應嚴格遵守執行,原告對合同有效期的曲解不符合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被告商場在2013年6月29日開始的營業是正式營業,不存在所謂的“試營業”,同時商場的營業形式也不影響合同有效期的確定;原告訴請的消防基建費并未約定于合同中,與本案合同爭議不屬于同一個法律關系,不應在本案予以處理。
經審理查明,原告吳某某(乙方)與被告某某公司(甲方)于2013年6月2日簽訂《聯營合同》,約定被告某某公司提供其位于某某商業步行街F區某某商場的經營場地給原告吳某某經營雙方約定的品牌商品。同時約定: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1日止共計36月(商場初步定在12月末開業,具體開業時間以實際開業時間為準,乙方所繳甲方費用的計算時間以實際開業時間前一日為計算開始時間);乙方向甲方繳納15000元履約保證金;甲方將在《進場通知書》中向乙方通知正式開業日;在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終止都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向對方提出,并獲得對方同意;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經營期限屆滿,乙方自行撤除相關設施設備,履約保證金按約定返還。2013年6月29日,某某商場營業,被告開始向商戶收取相關經營費用。2014年3月23日,被告某某公司發出《停業通告》,次日,又發出《某某購物中心關于停業升級的公告》,均稱某某購物中心將于2014年3月25日將正式停業進行裝修升級,庭審中,被告某某公司表示商場將裝修至2014年10月。原告認為被告擅自解除《聯營合同》,要求原告以新的條件簽訂《租賃合同》,嚴重損害原告合法利益,遂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并提出如前訴請。
另查明,被告某某公司在2014年3月23日曾召集商戶開商討會議,明確商場進行調整,決定商場在當月25日停業,并引用《聯營合同》中“合同變更及續約”的相關規定,明確持撤柜意見的商戶辦理撤柜手續,保證金在20天內退還;《聯營合同》未到期或合同已到期向繼續經營的商戶,在當月31日前與公司招商部聯系,若月末未收到商戶書面申請函,公司將視為商戶自動放棄續約權。該商討會議有20戶商家參與。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當事人身份證明,《聯營合同》,《關于商場戰略調整商討會議》,《停業通告》,《某某購物中心關于停業升級的公告》,結算單,視聽資料等證據在卷佐證,亦經庭審舉證、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聯營合同》并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身義務。原告的訴請包含不同法律關系,經本院釋明,原告明確其訴訟請求為繼續履行《聯營合同》,合同期限從被告正式營業時起算。原告認為被告2013年6月29日開始的營業系“試營業”,應當從合同期限內扣除,合同期限從正式營業時起算;據庭審查明,原、被告簽訂的《聯營合同》對合同期限有明確約定,并確定合同有效期為36個月,具體開業時間以實際開業時間為準,乙方所繳甲方費用的計算時間以實際開業時間前一日為計算開始時間,正式開業日由被告某某公司以《進場通知書》向原告通知。被告某某公司沒有以《進場通知書》方式通知原告,但原告客觀上于2013年6月29日進場營業并交納相關費用,故雙方合同的期限應從2013年6月29日起算36個月。2014年3月25日,被告商場一直停業裝修至今,從公平原則及合同簽訂目的出發,被告停業裝修確實導致原告無法經營,此期間應從合同期限內扣除,故原告的訴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貴陽某某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繼續履行與原告吳某某于2013年6月2日簽訂的《聯營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6月29日起算,扣除被告貴陽某某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停業裝修期間,裝修結束后,被告貴陽某某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以《進場通知書》通知原告吳某某經營,至合同剩余期限27個月零4天屆滿止;
駁回原告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644元,減半收取1822元,由被告貴陽某某某某置業有限公司負擔911元,原告吳某某負擔91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 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譚艷(代)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