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浙江某某電子有限公司與寧波某某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6-17閱讀量:(200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甬余梁商初字第128-2號
原告:浙江某某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某。
委托代理人:邊某某。
被告:寧波某某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浙江某某電子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某某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浙江某某電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浙江某某電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浙江某某電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2557元,減半收取1278.50元,財產保全費1070元,合計2348.50元,由原告浙江某某電子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員 杜珊珊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 書記員 曹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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