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6-17閱讀量:(1843)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廈民終字第45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廈門某某軟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鄭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俞桂蓮、陳曉燕,福建德和聯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廈門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總經理。
上訴人廈門某某軟件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廈門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一案,不服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2011)思民初字第50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廈門某某軟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廈門某某軟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系對自己合法權利的處分,未侵犯社會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應予準許。依照2012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廈門某某軟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判決執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75元,由上訴人廈門某某軟件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鄭承茂
審 判 員 莊偉平
審 判 員 陳麗端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書記員 李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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