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6-18閱讀量:(1356)
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湖民初字第6085-1號
原告北京某某圖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懷柔區廟成鎮某某街南320號,組織機構代碼56***4-9。
法定代表人呂某某,該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張天金、陳錦坤(實習),福建尚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廈門世紀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湖里大道80號某某大廈2A、2E。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北京某某圖書有限公司與被告廈門世紀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北京某某圖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北京某某圖書有限公司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北京某某圖書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3元、訴訟保全費310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圖書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宋晉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肖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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